2015年1月,法院判决李某偿还张某的15万元贷款。判决生效后,李某未履行,张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调查,李某无财产可处决。 2015年6月,李的父亲去世,他名下拥有一处房产,但并未在遗嘱中分配。李的母亲和李的三个兄弟姐妹都在世,李有依法继承的权利。现在房屋参与拆迁,张某要求执行李某继承的房屋拆迁补偿款,但李某表示放弃继承。请问: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李应该继承的财产吗?

答: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李某的合法继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六条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继承权,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本案中,在无遗嘱继承的情况下,李某作为法定继承人享有房屋的部分所有权。由于李某没有财产可以执行房屋遗产继承律师事务所 广州,其放弃继承使其无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其放弃继承权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以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害,受让人知道情况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显然房屋遗产继承律师事务所 广州,在本案中,李某放弃继承权是对自己财产的无偿转让。该行为是恶意逃避债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害,使债权人的债权难以实现。张可以行使撤销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李放弃继承的行为。因此,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李某的法定继承部分。

(作者: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