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改革是我国在特定历史条件下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产物。我国城镇住房由以往的单位配置向市场经济转变是一项过渡性政策。现在也可以称为购买公屋了。

购置公共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按照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关于城镇住房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现有公共住房。系统。其中,如果以成本价购买房屋,房屋所有权属于职工个人。

通过一个案例,我们来看看“已故配偶工作年限购买的住房改造房屋的权属确定和继承问题”,这也是格雷斯律师事务所在处理大宗案件时遇到的最多的案例。房改案的症结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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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介绍

王叔和陈婶是夫妻。他们有一个儿子,王,一起。王叔的父母双亡。 1996年陈大妈去世,随后陈大妈的父母也相继去世。 1998年再婚,参加房改购置房产。现在王叔已经去世,王(本案原告)申请继承上述房产。王阿姨(本案被告人)认为,她也有权继承房子。

王某声称,这笔财产是他父亲在母亲去世后获得的,是他父亲的私人财产,他的姑姑不应该有继承权。

陈自称:王叔利用陈婶的工作年限买了这套房子。该财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陈婶先于父母去世,父母作为法定继承人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当时陈婶的财产没有分割三分之一。陈婶的父母去世后,她作为陈婶的妹妹房屋遗产继承律师事务所 广州,有权继承陈婶的遗产。

二、辩护与判断

洪立律师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标的房屋权属认定,即标的房屋应认定为王叔的个人财产还是王叔的共有财产还有陈阿姨。

鉴于目标房屋的特殊性,为解决上述问题,首先要明确以已故配偶工作经历购买的房屋改造房屋的权属关系。但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这一问题,导致实践中法院判决不一。

根据广州的司法实践,宏利律师认为:

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继承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个人合法财产。当夫妻的尚存方取得房屋所有权时,死者的民事权利能力因死亡而终止,因此陈阿姨不具备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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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离婚和死亡是婚姻关系终止的原因。陈婶死后,双方的婚姻关系自然会终止。陈婶在世的时候,并没有获得房屋的所有权,只是获得了房屋的出租权。因此,王叔使用已故配偶的工作年限购买的房改房,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即使王叔在购买涉案房改时计算陈婶的资历折扣,在计算房改价格时也只是政策优惠。不属于王叔和陈婶的共同财产。陈婶也不能以继承的方式继承陈婶的部分财产。

经过庭审,法院最终裁定改造后的房屋属于王叔的个人财产,陈无权继承该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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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宏利律师提醒

已故配偶工作年限购买的住房改造房屋的归属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并不绝对认定为配偶一方的财产。也有法院认为:房改住房不同于普通商品房,其房价不是简单的市场价格。如果未亡配偶以已故配偶的优先工作年限购买翻新房屋,考虑到租赁权和所有权之间的继承关系,该翻新房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格瑞律师针对具体案件提出解决方案,需要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研究对策。如有需要房屋遗产继承律师事务所 广州,您可以咨询格雷斯律师事务所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