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环球房讯小毛就大家最近讨论的深圳小产权房审判现状如何「深圳小产权房的最新消息」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能够有助于您了解深圳小产权房审判现状如何「深圳小产权房的最新消息」。

作者|专业房地产律师,广东粤湾律师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张茂荣


2017年始,笔者开始专注于深圳小产权房争议解决的法律服务与研究,提出“小产权房律师”的职业定位,自此一直关注深圳法院小产权房审判,现分享现状于读者。

一、不予受理范围有扩大之势

1、某区法院,在整栋违法建筑已经拆除完毕不存在的情况下,仍然机械认为“涉案房产”应由行政机关区分情况先行做确认产权、拆除、没收、临时使用等处理!——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涉案房产已经灭失,如何再行确权、拆除、没收、临时使用?!

2、深圳中院,在当事人以占有保护之占有物返还纠纷起诉后,仍然认为诉讼主张的基础在于房屋权属问题,并以违法建筑权利归属的认定和处理属行政机关职权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3、合作建房,亦以”民行交叉,先行后民“为由裁定驳回。

二、买卖合同效力认定出现分裂

1、某区法院,以物权变动原因与结果相分离原则,判决了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有效(该裁判观点尚不具有普遍性);

2、某区法院,在买卖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的情况下,不但受理,而且以小产权房交易违法为由,认定合同无效,判决卖家返还买家购房款218万!

三、析产、拆迁纠纷

离婚析产,一般受理,并就使用权进行分割。

继承纠纷,有法院认为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亦有法院认为应先行行政处理,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

拆迁纠纷,根据原告的诉求,确定是否受理以及受理后是否支持,但也存在相反判例。

结论:


1、深圳小产权房纠纷,法院主流观点是不予受理,实践中裁判观点不统一;

2、受不受理与个案案由、案情、原告诉求有关,同样的纠纷,基于不同案由,提出不同诉求,结果迥异,如笔者代理的某客户小产权房纠纷:

A律师基于物权保护起诉返还,法院裁定驳回起诉,B律师基于租赁合同起诉返还,法院判决驳回诉求,最后委托笔者,笔者基于同居析产起诉返还,法院受理并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