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诉讼程序

如何进行继承诉讼,首先要关注继承纠纷是否已经过了诉讼时效。如果确定继承纠纷未超过诉讼时效,原告和被告已确定,符合诉讼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此时,原告应澄清诉讼请求并撰写诉状,被告应准备答辩。

继承时效

因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计算。但自继承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如下:

1、诉讼时效期间,继承人因不可抗力不能主张继承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中止诉讼时效。

2、自继承人知道其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二年内,其继承权纠纷可以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期间中止诉讼时效处理。

3、继承人因继承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时效中断。

4、自继承之日起第十八年至第二十年,继承人知道其权利受到侵犯的,其提起诉讼的权利为继承之日起20年。20年内,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继承诉讼中原、被告的认定

在财产纠纷中,继承纠纷是一种特殊的纠纷。争议各方均为亲属,其中多数为近亲属。因此,即使发生纠纷,大多数当事人也只是对一个或少数人的行为不满,很少要求对纠纷的所有当事人提起诉讼。但是,由于继承财产的同一性,一个继承案件会影响到所有的继承人。因此,很多当事人在起诉时不知道如何认定被告。

针对这一问题,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作出了明确规定。《意见》第六十条规定:“继承诉讼开始后,继承人、受遗赠人既不想参加诉讼又不想放弃实体权利的,应当追加为共同原告;重新为当事人。”

因此,如果原告仅起诉部分继承人为被告,法院将追加其他继承人为共同原告,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申请追加为原告。不愿成为原告和被告的继承人不能被列为第三人,只能选择放弃或成为追加的原告。

继承诉讼管辖法院的确定

关于继承案件,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因继承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死者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地人民法院管辖。 " 发生诉讼的,当事人应当向死者所在地人民法院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法律规定的专属管辖,即当事人只能向上述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起诉,不能向其他法院起诉。但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人民法院还有分级管辖的问题,如果继承数额超过了地方法院”

确定继承权

索赔是当事人希望通过诉讼解决的问题。由于我国法律实行“不投诉、不回应”的原则,当事人在投诉(起诉)时必须具体、明确地说明其主张的内容和内容。一般而言,继承案件的诉讼请求有两点:一是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告继承多少;但由于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不同,起诉时应区别对待。就本案而言,当事人提起诉讼时,只考虑了一般情况,而忽略了特殊情况,即:未考虑诉讼前双方就继承问题达成一致的客观情况;同时,需明确请求法院撤销或变更原协议,同时提出依照《继承法》规定继承遗产的。

同时,要处理好报多报少的关系。如前所述,人民法院实行“不起诉、不予理睬”的原则,对于少量的投诉,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介入。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说,多抱怨总比少抱怨好。但多与少是相对的,必须针对不同的案件进行具体分析,还要考虑诉讼数量与诉讼费用金额的关系。

继承诉讼的控辩

这里有两个方面:一是起诉,二是辩护。

就原告(原告)而言,应牢记以下几点:

首先,要明确起诉的条件。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主张和事实和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诉讼范围。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是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书写起诉状(起诉状)。诉状是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一种诉讼文书,俗称“普通纸”。原告的诉状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但原则是书面的。现在我国司法机关和法律服务部门都有专门的诉讼文书,有固定的格式,可以按照规定的要求书写。但是,写起诉状要注意两点:一是陈述主张;二是根据诉讼请求理清诉讼事实和理由。事实要客观真实,理由要充分。就本案而言,

就被告而言,起诉原告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不要忽视它。现实中,有些被告人觉得原告不合理,或者明知自己不合理,不予回应。虽然可以不回答,这是一种行使权利的方式,但同时也意味着你失去了为自己辩护的机会,也失去了让法官充分了解案情的机会。这样一来,就会直接影响到自己诉讼的效果。

二是正确对待。首先要看对方当事人的主体是否合格,是否有管辖权异议,然后对诉状中的主张、事实和理由进行认真的分析研究,然后提出针对性的抗辩。 .

再次,写一份辩护声明。抗辩书是被告人根据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对对方当事人进行反驳,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和诉求,对原告人提起的诉讼。答辩书的内容主要是分析阐述原告诉状中的诉讼标的是否合格,所列事实是否属实,诉讼请求是否有证据,请求是否合法等。和强有力的论据。

继承诉讼案件

浙江有一位老林先生,他曾为家乡的教育捐款数十万元。他是一个心地善良的老人。1998年9月,林先生因肺癌入院。他可能已经意识到他很快就会死去。考虑到他结过两次婚,除了长子林,再婚的妻子黄还带来了四个孩子。,为了避免日后的家庭矛盾,老人想出了立遗嘱的方法来解决日后的矛盾。1998年10月15日,在医院病房,老人委托自己信任的葛律师代写遗嘱,并请公证处的公证人为遗嘱进行公证;经核对书名后,特派两人执行遗嘱,一个是葛律师,另一个是他们镇上的秘书。在这份遗嘱中,处置了林先生与再婚妻子黄先生于1990年代初在内蒙古某地区独资和合资建设的两座煤矿。的。林先生生前对自己的煤矿估价200万元,于是将内蒙古煤矿的经营权和200万元财产的一半留给了现任妻子黄,并将长子林留在了家乡,除了换一套房子,现金只有20万元。此外,林先生还在遗嘱中承诺,在他去世后,其妻子黄某将把剩余遗产中的23万元再捐赠给家乡的一所中学。1990年代初,林先生与再婚妻子黄某共同经营,在内蒙古某地区独资和合资建设的两座煤矿被处置。林先生生前对自己的煤矿估价200万元,于是将内蒙古煤矿的经营权和200万元财产的一半留给了现任妻子黄办理遗产继承流程,并将长子林留在了家乡,除了换一套房子,现金只有20万元。此外,林先生还在遗嘱中承诺,在他去世后,其妻子黄某将把剩余遗产中的23万元再捐赠给家乡的一所中学。1990年代初,林先生与再婚妻子黄某共同经营,在内蒙古某地区独资和合资建设的两座煤矿被处置。林先生生前对自己的煤矿估价200万元,于是将内蒙古煤矿的经营权和200万元财产的一半留给了现任妻子黄,并将长子林留在了家乡,除了换一套房子,现金只有20万元。此外,林先生还在遗嘱中承诺,在他去世后,其妻子黄某将把剩余遗产中的23万元再捐赠给家乡的一所中学。在内蒙古某地区以独资和合资方式建设的,被处置。林先生生前对自己的煤矿估价200万元,于是将内蒙古煤矿的经营权和200万元财产的一半留给了现任妻子黄,并将长子林留在了家乡,除了换一套房子,现金只有20万元。此外,林先生还在遗嘱中承诺,在他去世后,其妻子黄某将把剩余遗产中的23万元再捐赠给家乡的一所中学。在内蒙古某地区以独资和合资方式建设的,被处置。林先生生前对自己的煤矿估价200万元,于是将内蒙古煤矿的经营权和200万元财产的一半留给了现任妻子黄,并将长子林留在了家乡,除了换一套房子,现金只有20万元。此外,林先生还在遗嘱中承诺,在他去世后,其妻子黄某将把剩余遗产中的23万元再捐赠给家乡的一所中学。并把大儿子林某留在老家,除了房子,只有20万元现金。此外,林先生还在遗嘱中承诺,在他去世后,其妻子黄某将把剩余遗产中的23万元再捐赠给家乡的一所中学。并把大儿子林某留在老家,除了房子,只有20万元现金。此外,林先生还在遗嘱中承诺,在他去世后,其妻子黄某将把剩余遗产中的23万元再捐赠给家乡的一所中学。

林先生去世后,长子林先生不愿承认遗嘱的内容。于是他跑到乡政府,用父亲的遗体威胁继母黄,要给他更多的钱。在乡镇司法部门的调解下,林某和继母黄某根据自己的意愿达成协议。黄同意额外支付林某50万元,林某埋葬了父亲。然而,黄某并没有按照自己的意愿向家乡的一所中学捐赠23万元。主要原因是煤炭价格下跌,总资产也下跌,没有钱支付。

结果,一所中学将黄某告上法庭,要求他支付23万元作为遗产。

本案是典型的遗嘱继承案。当事人应当明确什么是遗嘱,什么样的遗嘱有效,如何执行。所谓遗嘱,就是在立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理自己的财产或者其他事务,在立遗嘱人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当事人订立遗嘱时,可以采取公证遗嘱、亲笔遗嘱、书面遗嘱、记录遗嘱、特殊情况下的口头遗嘱等形式。在这些形式中,公证遗嘱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即其他形式的遗嘱不能改变或撤销公证遗嘱。

遗嘱无论采取何种形式,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才能产生法律效力。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继承法》的规定,有效的遗嘱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立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行为能力;遗嘱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遗嘱;遗嘱内容必须合法;遗嘱表格必须符合法律要求。如果立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可能导致遗嘱部分或全部无效。

在这里,当事人必须清楚,只有在遗嘱有效的情况下,才涉及如何按照遗嘱内容执行的问题。如果遗嘱无效,只能按照法定继承方式进行继承。

本案涉及的另一个问题是办理遗产继承流程,林先生要求妻子将剩余遗产中的23万元捐给一所中学,在法律上称为遗赠。所谓遗赠,是自然人将其合法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以遗嘱的形式赠与国家、集体组织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并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立遗嘱人。作为死者财产的保管人,有义务履行遗嘱中规定的内容,但必须有财产强制执行。遗产管理人不履行义务的,受遗赠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强制其履行。

如前所述,自然人订立的遗嘱内容必须合法,即立遗嘱人只能处分其合法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立遗嘱人无权处分配偶的部分共同财产。也就是说,在夫妻关系存在期间,立遗嘱人只能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否则,侵犯配偶的个人财产权。本案中,林先生的遗嘱侵犯了妻子的权益。林先生在遗嘱中说得很清楚,他们的财产是夫妻共同创造的,他只有权处理自己的那部分财产(共同财产的一半),并且不能将其处置超出这部分财产的边界。因此,林先生处分妻子财产的内容无效,其妻子有权主张该部分遗嘱无效。如果其他人对此有异议,可以通过诉讼解决。如果黄某认为夫妻关系很好,尊重丈夫的遗愿,也可以,法律不会主动干预。

这里有个问题需要注意,就是林先生的遗嘱已经公证了。作为林先生的妻子,黄先生有权向公证处申请撤销经公证的遗嘱。公证处收到申请后,对申请进行审查,有错误的,撤销申请。当然,林先生的妻子也可以不申请撤销经过公证的遗嘱,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宣告遗嘱处分其财产的部分无效。有确凿证据足以推翻公证遗嘱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受理公证遗嘱。

林先生去世后,大儿子不承认遗嘱的效力。后来,经乡镇司法部门调解,林先生的妻子同意再支付50万元。如果林先生的妻子不同意调解,林先生能说出来吗?答案是不。因为林先生的遗嘱内容是违法的,但是他的妻子已经批准了,所以是有效的。有效的遗嘱不能被他人更改;一旦改变,即是对死者遗嘱的改变,是对其他遗嘱继承人权利的侵犯。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林先生的大儿子在不埋葬父亲的威胁下,与黄某达成了调解协议。因此,黄某虽然同意再给他50万元,但这种调解也是无效的。因为任何一种调解作为处理问题的方式都是可以接受的,但调解本身必须建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符合事实、符合法律、保护各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以上实现。林提出条件,不埋葬他的老父亲,给钱后埋葬。这种做法本身就是一种强制形式。既然是胁迫,作为同意支付50万元的林先生的妻子,她的意图并不真实。因此,她有权向人民申请

作为林先生遗产的受让人,中学当然有权获得遗嘱指定的23万元财产。作为林先生遗产的监护人,他的妻子黄某,在有遗产的情况下拒绝支付遗产是不合理的。因此,某中学可以依法起诉,要求黄某支付23万元的财产。

黄某作为被告人称,林某给大儿子20万元和一套房子的遗嘱执行后,由于煤价下跌,资产总额也随之下降,没有钱支付。捍卫,不能支付23万元到一个中学。

根据我国的法律,如果没有遗产可以支付,是不需要支付的;剩余遗产少于遗嘱规定的,尽可能执行,不足部分不予执行。就本案而言,如果黄某已经从林先生的个人财产中取出了20万元给大儿子,包括房子,再进行其他安排;还是因为煤炭的贬值,财产终于留下了。很少,不到23万元,那么她可以不付钱,也可以用剩下的财产给多少。

本案中,林先生的妻子黄某虽然提出了无法支付的理由,并委托律师向法院提交了资产评估报告,但表明其总资产仅为100多万。元,他不能尊敬林先生。的意志。但由于没有其他证据佐证,且估价报告是由有关部门自行委托,法院不予认可。也就是说,她要想打赢官司,就必须拿出可靠的证据才能被法庭接受。实现这一点的方法是向法院申请委托相关机构进行鉴定,以保证鉴定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在陈先生向法院提供的证据之后。

当事人在日常生活中确实应该知道一些法律常识,像这样。让你的愿望成真。本案中的林先生虽然采取了防止可能出现的隐患的遗嘱,但由于律师和公证人的失误,他的遗愿落空了。

同时,作为林先生的妻子,黄先生因盲目忍耐或只看到“爱”而无视“法律”,以致其合法权益屡遭他人侵犯,不仅未能偿还妻子,林氏《法》。爱”——一个遗愿,也被法律“制裁”了——必须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如果黄某能够拿起法律的武器,依法行事,他可能不仅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让妻子的遗愿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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