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房产:业主大会筹备组工作及其相关法律规定

在业主大会成立前都要先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大会筹备组的成员,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推荐产生,业主大会筹备组成立后,在业主大会召开前有什么筹备工作,相关的法律规定又是什么呢?

业主大会

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人数较多,业主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包括公有住房出售单位)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负责业主大会筹备工作,并在自组成之日起30日内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筹备组的成员,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推荐产生。筹备组成员名单确定后,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筹备组应当做好下列筹备工作:

(一)确定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二)参照政府主管部门制订的示范文本,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和《业主公约》(草案);

(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四)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

(五)做好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一)、(二)、(三)、(四)项的内容应当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物业管理条例》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成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十九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二十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