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环球房讯小毛就大家最近讨论的甲立下一份公证遗嘱将大部分财产留给儿子乙「丈夫遗嘱财产给小三」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能够有助于您了解甲立下一份公证遗嘱将大部分财产留给儿子乙「丈夫遗嘱财产给小三」。

一、裁判规则:

遗赠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行为是当事人实现自己权利,处分自己的权益的意思自治行为。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旦作出就成立,但遗赠人行使遗赠权不得违背法律的规定,也就是说民事行为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违反该原则的其行为无效。遗赠人将自己的财产赠与第三者而不是赠与其结发夫妻,那么该赠与行为即使经过公证也是无效的法律行为,遗赠人将其财产赠与小三的行为违反社会公德,破坏社会风气,故在法院判决中该种赠与小三财产的行为不应得到合法的保护,否则不利于宣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法律规定:

1.《民法典》:

第十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在一定地域、行业范围内长期为一般人从事民事活动时普遍遵守的民间习俗、惯常做法等,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十条规定的习惯。

当事人主张适用习惯的,应当就习惯及其具体内容提供相应证据;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查明。

适用习惯,不得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三、案例分析: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则案件中关于民事行为违反公序良俗被认定无效的案件。原告张某起诉被告蒋某遗赠纠纷一案。原告张某与被告蒋某的丈夫黄某为男女朋友关系,黄某在其去世前立下遗嘱,将自己财产赠与原告张某,并且该遗赠经过公证处公证,黄某去世后原告张某依据该公证的遗嘱主张相应的财产。被告蒋某与黄某为夫妻关系,黄某与张某为男女朋友关系,在婚姻存续期间内黄某与张某长期在外租房居住,黄某系患肝癌去世。经过法院审理后认定:虽然本案中的公证遗嘱是黄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是该遗嘱内容上违反 公序良俗,故公证遗嘱为无效的法律行为。本案中的原告张某的诉求并未得到法院的支持,经过二审之后,法院维持一审判决,驳回张某的上诉。在该案的判决书中特别说到,遗赠人黄某的遗赠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应属无效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