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环球房讯小毛就大家最近讨论的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的资产,在计税时可按确定成本「自用房产税计税依据」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能够有助于您了解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的资产,在计税时可按确定成本「自用房产税计税依据」。

问:A公司分立新设B公司,A公司存续,B公司承接了A分立过来的房产(原值1000万元,已经计提折旧200万元),并按原先A的账面价值入账,该房产是以A最初购置房产的价格还是以其自己的入账成本作为房产计税原值?

A公司购进房产取得的进项税额在分立时尚有剩余,是否应当由B来抵扣?

答: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也就是说,计算房产税的房屋原价的确定,取决于会计处理。分立后,需要区分两种情况:新设企业与被分立企业处于同一控制下,分立企业取得资产按被分立企业账面价值确定,此时,房产税计税依据仍然按A取得时的原价计算房产税;如果新设企业与被分立企业是非同一控制下,则应按公允价值入账,此时,计算房产税的房屋原值应根据入账的公允价值确定。

A公司的进项留抵税额,就是A的“资产”,理论上,分立时应当可以与其他资产一样分给B公司,即:A公司购进的房屋相应“剩余”的进项税额可以随着房屋一起分立到B公司,用于B公司今后的抵扣。但目前技术上不支持,所以,房屋分立“走”了,但剩余的进项税额只能由A公司继续用于抵扣。其实,总局倒是可以从方便纳税人的角度考虑出台相应的政策。

Ø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

为统一政策,规范执行,现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的问题

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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