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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后

拒不搬出同居女友房屋

看涪陵法院如何强制执行

将被强占房屋顺利腾退

交还申请执行人

基本案情

2003年,韩某某、杨某恋爱并同居生活。2012年韩某某出资购买案涉房屋,房产权属登记人为韩某某。2017年韩某某、杨某产生矛盾并解除同居关系,韩某某离开涪陵到四川经营生意,案涉房屋一直由杨某居住。

2020年10月,韩某某委托律师向杨某送达律师函,要求杨某在收到律师函后7日内搬离案涉房屋,并将房屋完好无损地返还韩某某。但杨某未搬离,韩某某遂诉至涪陵法院。

涪陵法院审理认为

韩某某对案涉房屋享有所有权,即对案涉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韩某某、杨某于2017 年解除同居关系,杨某在韩某某要求其搬离案涉房屋的情况下仍居住在该房屋中,妨害了韩某某对案涉房屋行使物权,应当承担排除妨害的民事责任。故涪陵法院依法判决杨某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从案涉房屋中搬离。

法院:强制执行促搬离

然而,判决生效后,杨某却置之不理。无奈之下,韩某某于2021年5月向涪陵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干警两次到案涉房屋现场督促杨某搬离,但杨某仍然继续在该房屋内生活,拒不搬离。随后,执行干警根据案件情况制定强制执行方案。

9月1日下午,涪陵法院组织13名执行干警前往执行现场,一边迅速控制杨某后将其带到租住地进行训诫,一边在公证人员的见证下清点、腾退杨某在案涉房屋内的财物,并对案涉房屋更换门锁,当场将钥匙交还申请执行人韩某某,案件得以成功执结。

来源:涪陵法院

编辑:刘梦鸽 张恒 吕瑞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