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环球房讯小毛就大家最近讨论的蒲城县城关法庭「法院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机制」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能够有助于您了解蒲城县城关法庭「法院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机制」。

2021年10月的一天早上,家住蒲城县罕井镇某小区4楼的田大姐着急上班,匆忙之间忘记了关掉洗手间的水龙头,住在田大姐楼下的张阿姨中午回家发现房间漏水,造成房屋吊顶、壁纸等多处损坏。张阿姨赶紧通过小区物业公司联系到田大姐回家把水龙头关掉,才避免了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事情发生后,田大姐与张阿姨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都没有达成一致意见。2022年1月,张阿姨把田大姐起诉到蒲城法院。

罕井法庭受理此案后,即组织张阿姨和田大姐到法庭进行调解,田大姐承认对张阿姨造成的损失,但只愿意在10000元范围内赔偿房屋的修复费用,张阿姨则认为房屋漏水已无法居住,并给其带来巨大的精神压力,要求田大姐除了赔偿房屋修复费用20000元外,还应向其支付10000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和租房费用,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无法达成调解。作为原告的张阿姨遂申请对房屋的修复费用进行鉴定。

2021年3月7日,鉴定机构组织双方当事人勘验现场。勘验结束后,鉴定机构的工作人员与罕井法庭就案件的基本情况进行沟通并交换了意见,张阿姨房屋的修复费用在10000元以内,但鉴定费用就高达20000余元。为了避免当事人损失的进一步扩大,罕井法庭遂与鉴定机构协商共同组织双方再进行一次调解,如果调解成功,当事人就再不用花费20000余元的鉴定费。

调解时,罕井法庭法官助理小刘先进行的释法明理,接着鉴定机构李工程师提出初步鉴定意见,田大姐和张阿姨均认识到不应当再让损失进一步扩大,当天就达成调解,由田大姐向张阿姨支付房屋修复费用和其他损失共计15000元,并当即履行。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六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实践中,处理与本案类似的案件,损失赔偿额基本上均需依专业的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作为依据,而较高的鉴定费用无疑对当事人增加了额外的支出。本案中,法院与鉴定机构共同进行调解,即化解了当事人关于修复费用的争执,又知晓了侵权的相关法律责任,达成调解,看是偶然,则是必然。

来源:蒲城县人民法院

编辑:陈冰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