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环球房讯小毛就大家最近讨论的稻香村侵权案「南北稻香村商标之争终审判决」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能够有助于您了解稻香村侵权案「南北稻香村商标之争终审判决」。


资料图

刘丹

10月12日,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北京稻香村食品责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稻)侵犯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稻)注册商标专营权,判决北稻停止在糕点包装上使用“稻香村”文字标识,并赔偿115万元。

然而一个月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刚刚判决苏稻侵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停止在月饼、粽子等商品上使用“稻香村”的文字和扇形标识,并需赔偿北稻3000万元。

多年来,苏稻北稻的争执从未休止。

1982年,河北省保定市稻香村食品厂率先注册了“稻香村”文字及图案商标;1997年,北京稻香村注册了手写体稻香村商标,涵盖商品类别为粽子、元宵、豆包、馒头等;2004年,河北保定稻香村食品厂转让于苏稻;2006年,苏稻公司在饼干、面包等商品上注册手写体“稻香村”文字商标时,该商标被商标局初步审定公告后,北稻依据其在粽子、元宵等商品上在先注册的“稻香村”文字商标,申请对其不予核准注册;2015年,北稻又成功注册北京“稻香村”商标,涵盖商品包括饼干、糕点。

2015年9月起,北稻分别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内的多家法院对苏稻提起诉讼,要求苏稻公司停止使用扇形“稻香村”商标及字号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索赔额累计近4000万元,并要求苏稻在所有门店牌匾上加标“苏州”字样,以与北稻区别。

2018年9月10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该案作出北稻胜诉的判决书,针对的是上述北稻提起的诉讼,判定苏州稻香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使用“稻香村”文字标识、“稻香村集团”文字标识、“稻香村DAOXIANGCUN SINCE1773及图”标识,且停止在天猫商城、京东商城等电商平台详情页中使用“稻香村”文字标识;停止在相关电商平台虚假宣传其糕点类产品为“北京特产”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判苏州稻香村赔偿北京稻香村3000万元。

2018年10月12日,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法院针对2018年2月苏稻起诉北稻方面侵犯了第184905号、第35299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案判定北稻侵权,责令北稻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糕点商品包装上使用“稻香村”文字标识。而这与一个月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判决截然相反。

京苏两地法院同案不同判一时间引起了国内的轩然大波,事实上在实践中类似情况并不少见。

“稻香村”商标之战陷入胶着。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在立法方面,我国是以制定法为主要渊源的国家,目前,法律体系还不完善,具有局限性和滞后性,法律本身存在不确定性、模糊性乃至于法律空白。

除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之外,法院针对本地区具体办案实践还形成了审判指导意见和会议纪要,这些不同层次的规范性文件之间存在不同程度的冲突,这就可能导致面对具体个案时,不同的法官会给出不同的判决。

另一方面是在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上,允许法官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裁量,而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由于法官不能因此而拒绝作出裁判,自由裁量更是必不可少的手段。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虽然是明确的,但法官在对其理解上则可能受不同知识框架、个体认知背景、经验和价值评价等因素的影响,而导致对法律文本理解上的差异。

我国系成文法国家,法律规定的原则性和法官自由裁量权之间存在矛盾,在法律没有明文和直接规定或法律规范有冲突的情况下,不同法官根据对法理、法律精神和案件事实的不同理解或采用不同的法律规范,均容易导致“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发生。

同等情形同等对待,同类问题同样处理,是现代法治社会中司法公正最基本的技术化标准。没有足够理由支撑的不同对待,造成了当事人的不服和舆论的指责,破坏了司法公信力,而且也引发人们对判决公正性的质疑,导致人们对其行为的法律后果产生不可预见性,从而无所适从。

对于现实中出现两地法院判决“掐架”的现象,首先应尽量通过详细的实体法规范来实现法律对法官自由裁量权滥用的控制;与此同时,还应不断建立完善案例指导制度,并要逐步规范和加强法院内部管理机制,不同法院之间的联动机制和完善审级监督机制;此外,还要充分利用信息平台以统一裁判尺度,充分发挥大数据检索功能,使信息更加对称;最后,要充分发挥民事检察监督职能,通过监督的形式避免同案不同判情形的发生。

(作者系律师)

责任编辑:高恒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