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日,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农村“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办法,将在贷款对象、贷款管理、风险补偿、配套措施等方面推动金融机构、试点地区及相关部门“两权”抵押贷款试点的实施明确了政策要求。

“两权”是农村承包地经营权和农民住房产权

《办法》强调,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合理自主确定贷款抵押贷款利率、额度、期限和利率,简化贷款手续,加强贷款风险控制。借款人取得的“两权”抵押贷款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经营等贷款人认可的合法用途。

《办法》要求不改变公有制性质,不打破耕地红线,不分级发布规模指标。明确借款人必须有其他长期稳定的居住地,并取得集体经济组织的书面同意。金融机构在处置抵押物时,应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农民的基本居住权。

以下为全文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地经营权和农民住房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为稳妥规范推进农村“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农村房子抵押贷款怎么贷,日前,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印发了《农村“两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 《农村承包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和《农民住房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 “两办”从贷款对象、贷款管理、风险补偿、配套支持措施、试点等方面明确了金融机构、试点地区和有关部门推动“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实施的政策要求。监测和评估。

“两个办法”强调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合理自主确定贷款抵押贷款利率、额度、期限和利率,简化贷款手续,加强贷款风险管控。借款人取得的“两权”抵押贷款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经营等贷款人认可的合法用途。试点地区政府要稳步推进确权、登记发证、流通交易平台建设、价值评估、抵押品处置等配套工作,为开展“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基础支持。农村“两权”抵押贷款试点。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依托实际职责分工,扎实做好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后续指导、评估总结等工作。

“两个措施”要求,依法稳妥规范开展试点,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农村承包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要求,不得改变公有制性质,不得突破耕地红线,不得下达规模指标在不同的层面。余年。 《农民住房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明确借款人必须有其他长期稳定的住所,并取得集体经济组织的书面同意。 “两项措施”均鼓励地方政府部门通过贴息、风险补偿基金、担保公司担保等多种方式建立贷款风险补偿和缓释机制,保障试点顺利开展。

附上通知全文: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 保监会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的通知《农民住房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

为依法平稳规范推进农民住房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住房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民住房产权抵押贷款”(国发[2015]45号)和全国人大根据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临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的决定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和天津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农民住房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附件1)及《农民住房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县(市、区)名录》(附件2)印发给你们,请按规定执行e 实际情况。 .

农民住房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

第一条审慎规范推进农民住房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加大对“三农”的有效金融支持力度,保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借款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232个试点县(市、区)开展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北京大兴区、天津蓟县等59个县。根据《关于在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临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等相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民住房产权抵押贷款,是指以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占用的农民住房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为抵押的贷款。 向符合条件的农户业主(以下简称借款人)发放的按约定期限还本付息的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试点地区,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的关于授权国务院在232个试点县(市、区)开展试点的规定,包括:北京市大兴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明确授权开展农民住房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县(市、区)。

第四条借款人以农民房屋所有权和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为抵押申请贷款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用于抵押的房屋权属与宅基地使用权不存在争议,具有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出具的权属证明,即不属于征地拆迁范围;

(三)借款人除用于抵押的农民住房外,还应有其他长期稳定的居住地,并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所在集体经济组织书面同意宅基地使用权与农户一并抵押处置。

以共有农民的房屋抵押的,还应当取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第五条借款人取得的农民住房产权抵押贷款,应当优先用于贷款人认可的农业生产经营等合法用途。

第六条 贷款人应当综合考虑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借款需求和还款能力、抵押房屋的权属和宅基地使用权价值等因素,合理、独立确定抵押。农民住房产权抵押贷款利率和实际贷款利率。鼓励贷款人适当提高对诚实守信借款人的贷款抵押贷款利率,辅以财政贴息、农业保险或农民住房保险等增信方式。

第七条 贷款人应当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结合借款人的实际情况,合理、自主地确定农民住房抵押贷款利率。实际情况。

第八条贷款人应当综合考虑借款人的年龄、贷款金额、贷款用途、还款能力以及用于抵押的农户房屋和宅基地的状况等因素,合理、独立地确定贷款期限。

第九条 借款人和贷款人均可委托第三方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评估、贷款人自行评估或双方协商等方式,公平、公正、客观地确定房产价值。房屋所有权和使用宅基地的权利。

第十条鼓励贷款人因地制宜,根据借款人需求,积极创新信贷产品和服务方式,简化贷款手续,加强贷款风险控制,全面提高贷款服务质量和效率。除农民住房产权抵押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外,不得额外或变相增加其他借款费用。

第十一条借款人和贷款人应当按照试点地区的规定,到政府指定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登记。试验区。

第十二条 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按照借款人和贷款人约定的情形需要行使抵押权的,贷款人应当根据试点地区的实际情况予以配合。与试点地区政府在保障农民基本居住权的前提下,以贷款重组、顺序还款、房产出售或拍卖等方式处分抵押财产的,处分抵押物的收益债权人应优先归还财产。出售或者拍卖抵押的农民房屋,受让人的范围原则上以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为限。

第十三条 试点地区政府应当加快对辖区内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调查、确认、登记和发证工作,积极组织制定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价值评估、抵押品处置机制等配套工作。

第十四条鼓励试点地区政府设立农民住房产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分担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贷款损失,保障农民在此期间的基本生活权益抵押处置,或根据当地财力提供农民住房权。对产权抵押贷款给予适当折扣,增强贷款人放贷的积极性。

第十五条鼓励试点地区通过政府担保公司为农民住房产权抵押贷款主体提供担保。

第十六条试点地区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对在农民住房产权抵押贷款业务中取得良好业绩的贷款人,应当加大支农再贷款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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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统筹研究,合理确定贷款服务的风险权重、资金拨备、贷款分类等计算规则和激励政策。

第十八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快完善农业保险和农民住房保险政策,通过探索发展农民住房产权抵押贷款担保保险业务等方式农村房子抵押贷款怎么贷,为借款人提供增信支持。

第十九条 各试点地区试点工作组要加强统筹协调,立足实际职责分工,扎实做好本地区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跟踪指导、总结考核工作。各自的管辖范围。试点期间,各省在年底形成年度试点总结报告,于每年1月底前以省人民政府名义上报试点指导组(顺延)节假日)。

第二十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会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部门,加强试点监测、业务指导和评估总结。试点县(市、区)应提交季度总结报告和政策建议,由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会同银监局汇总,报试点指导组办公室季度后 20 个工作日内打印和发送。指导小组成员。

第二十一条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农民住房产权抵押贷款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并抄报中国人民银行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第二十二条利用农民住房产权为他人贷款提供担保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试点指导组有关成员单位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农民住房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县(市、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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