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细则,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印发了《山东省农村房地产认定登记工作方案》,要求各市遵守。

山东省农村房地产确权登记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乡村振兴战略,全面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总体要求和省委省政府部署,完成确定、按时登记发证农村房地产权证,切实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房地产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源登记函[2019]6号),《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 ,

一、目的含义

农村房地产综合房地产核准登记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村体制改革、加快城乡一体化发展、推进“三权分立”改革的基础​​​​的宅基地。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加快推进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放工作,力争2020年基本完成”。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农村房地产综合房地产确权登记工作的必要性和意义。坚定不移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农村房地产权确权登记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部署推进房地产业农村房地产整合登记,明确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屋等不动产产权,依法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增加农民经济收入,盘活农村资源资产,为乡村振兴奠定基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部署推进农村房地产一体化登记,明确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屋等不动产产权,依法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增加农民经济收入,盘活农村资源资产,为乡村振兴奠定基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部署推进农村房地产一体化登记,明确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屋等不动产产权,依法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增加农民经济收入,盘活农村资源资产,为乡村振兴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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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作分配

(一)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农村房地产与房地产一体化的认定、登记、发证工作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各地要全面调研,结合实际,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全面贯彻落实。部门定期调度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对工作执行不力的地方及时跟踪督促。

核实原地籍调查结果,补充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形成房地产与土地一体化的不动产登记调查调查结果;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未进行地籍调查,地上房屋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已登记发证,申请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补充权。调查完成后,各地将按照《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的要求建立不动产登记调查数据库。补充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形成不动产土地一体化的不动产登记调查调查结果;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未进行地籍调查,地上房屋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已登记发证,申请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补充权。调查完成后,各地将按照《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的要求建立不动产登记调查数据库。补充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形成不动产土地一体化的不动产登记调查调查结果;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未进行地籍调查,地上房屋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已登记发证,申请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补充权。调查完成后,各地将按照《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的要求建立不动产登记调查数据库。未进行地籍调查,地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已登记发证,申请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补充权。调查完成后,各地将按照《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的要求建立不动产登记调查数据库。未进行地籍调查,地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已登记发证,申请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补充权。调查完成后,各地将按照《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的要求建立不动产登记调查数据库。

(三)依法依规开展农村房地产综合房地产登记。登记发给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原证按照“不予登记”的原则继续有效。变更不得置换”。完成登记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产权调查和登记后,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确认产权,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和土地确权政策要求,规范登记,严格执行有关收费规定,实现“到2020年底,完成全国农村房地产登记调查,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认定率达到90%以上,基本实现“全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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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规范农村不动产登记结果管理。各地将进一步加强农村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建设,将登记结果纳入现有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确保实时、准确上传登记数据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细则,各地将于2020年11月前完成农村房地产登记数据结果汇总。

三、工作原理

(一)抓重点扎实推进。各地以未确权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为重点,优先开展与房地产相结合的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充分发挥农村集体组织的作用,按照自然资源部《农村不动产产权登记调查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实际,因地制宜,选择合理的权利进行登记实现农村不动产登记调查全覆盖的调查方法和技术路径。

(二)加强研究解决问题。农村不动产综合登记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形势复杂。调查标准等鉴定中存在的难点问题要通过调查研究加强。处理疑难问题,既要遵守法律法规,也要尊重村规民约,政策在各县(市、区)范围内要相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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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简化手续,提高效率。市县(市、区)积极探索创新工作方式,优化工作流程。因历史原因遗漏相关申请材料的,尽量不要重新申请。 ,并且必须依法简化重新申请手续,在所有权合法、界限清晰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提高登记发证效率。

四、时间表

(一)筹备阶段。(2019年11月下旬前)省厅统筹推进全省农村房地产综合房地产核准登记工作。各市县(市、区) )将全面启动,制定工作计划,落实工作资金,做好资料准备、项目招投标、人员培训等准备工作。

(二)实施阶段(2019年12月-2020年11月)。开展农村不动产登记调查,建立农村不动产登记调查数据库。根据权属登记调查结果,确认权利登记,出具不动产权利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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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结果收集验收阶段。(2020年11月至2020年12月末)。各市已完成农村不动产登记数据结果的收集和提交,省级部门统一验收每个区域的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县(市、区)政府是农村房地产综合房地产确权登记的主体。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配合财政、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开展工作,确保农村房地产一体化登记工作稳步有序推进。

(二)保障资金。各地按照陆国图字[2018]191号文件要求,将农村房地产综合产权确权登记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同时,加强农村房地产整合工作中房地产权确权登记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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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各地要深入研究农村房地产产权确权登记过程中发现的历史遗留问题,按照坚持尊重历史、遵守法律法规、实事求是、分类分类的原则,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四)广泛宣传动员。各地要加强对农村房地产综合确权登记工作的宣传动员,让基层政府部门和广大群众认识到此次农村房地产综合产权确权登记工作的目的和意义。农村房地产综合产权确权登记工作,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五)加强质量监管。各地要对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全过程进行质量控制,确保调查数据结果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做好地方维权登记调查数据,指导各地做好整改工作;同时加强数据质量审核,整改不到位的不予受理。

(六)建立健全通报制度。省级部门将定期通报农村房地产权登记进展情况,通报结果向全省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