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A是B的儿子,B和A的妈妈离婚后没有再婚,A一直和妈妈一起生活。 B 于 2014 年 5 月去世,B 的父母早于 B 去世。为继承 B 名下的遗产,A 向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局(以下简称市房地产局)申请查询B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市房地产局认为A未提供房屋所在位置号,仅以B名作为查询不动产信息的检索条件,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所以它拒绝了A的申请。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责令市房地产局提供乙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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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情况下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审认为,XX严格按照规定审查后驳回A的申请,不违法,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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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意见认为北京名下房产怎么查询,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应直接判决市房地产局根据A的申请,履行查询B名下的房屋登记信息职责。 .

【评论与分析】

作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原因如下:

1.原告的情况如何处理,现行法律法规没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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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查询、复制房屋登记资料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查询城镇住房权属登记信息,现行暂行办法和技术规定适用。这两份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查询房屋所有权登记信息的检索方式仅提供房屋所在地或权属证书编号,不得仅凭姓名查询房屋登记信息。 《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实际上明确了“按房查人”的查询方式。这是因为在实践中,如果采用以人名查询房屋权属的方式,可能会破坏权利人住所的隐私,泄露其个人财产状况,而且登记信息可能很容易被泄露。恶意使用,引发社会矛盾。采用“以房查人”的方式,申请人必须准确填写房屋所在地或权属证书编号,将申请人限制在房地产利益相关方,减少无理查询,确保房地产登记和宣传的实现。目的。也就是说,暂行办法的目的是限制查询方式,防止查询人滥用查询权,保护被查询人的合法权益。本办法没有相关规定,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也没有相关规定。

2.XX拒绝询问违反上位法的立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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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提供的继承公证、死亡证明、常住人口登记证、婚姻登记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明可以证明他是B遗产的一阶法定继承人,并且有依法继承乙的遗产的权利。了解继承是实现继承权的前提。关于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物权法》第十八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关应当提供。 《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查询、复制房屋登记资料,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暂行办法和技术规定是现行房屋登记机关履行财产登记信息查询职责的程序依据。不难看出,法律赋予权利人对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查询权,但权利人如何行使或实现查询权,只有部门规章规定的原则,以及可操作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查询程序。作了详细规定,其中相关条款将查询的检索条件限定为权利人。行政管理的目的之一是通过建立良好、健康的社会秩序,最大限度地保障社会成员的合法权利。技术法规中的暂行规定和查询检索条件的限制与两份规范性文件的颁布背景不无关系。是否违法还有待研究,但客观上已成为A实现合法权利的障碍。原告的合法继承权应当受到保护,房屋登记机关履行登记信息查询职责的目的是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因此,A为继承目的申请查询死者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如果市房地产局仍以不符合规范性文件要求为由予以驳回,则不符合物权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 .

3.以行政裁判促进法制发展

目前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没有规定如何处理A的情况。向房屋登记机关提出司法建议北京名下房产怎么查询,建议行政主管部门考虑和规范类似问题,立法上可以解决,但过程漫长,不能及时保护A的继承权,甚至会影响其后续对继承财产的权利的行使。 ,而责令市房地产局履行查询职责的决定,明确告知市房地产局保护A合法权益的方式,更符合《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解决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