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我国历史上具有重要意义。民法典有很多与不动产登记相关的新规定,将对未来的不动产登记产生积极影响。《民法典》实施后,原作为不动产登记法律依据的《物权法》、《担保法》、《继承法》等法律将被废止。因此,学习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尽快熟悉和掌握与不动产登记有关的新规定,十分重要。

继承是不动产登记中经常遇到的问题。过去,涉及继承的登记错误极为罕见。原因是司法部和建设部一直贯彻落实《关于加强不动产登记管理公证工作的联合通知》[四公通字(1991)117])、房屋继承申请注册是公证是前提。在这种情况下,登记机构对继承登记进行审查就比较容易了。《公证法》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有法律、行政法规的,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公证。,上述117号文随​​后被废止,这使得登记机构的审查压力急剧增加。因继承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审查成为工作中的难点。

《民法典》对继承作出了一些新的规定,我们需要尽快熟悉和掌握。本文就民法典中与不动产继承登记密切相关的几项新规定及继承登记中的一些问题进行了探讨。

推定死者的死亡顺序

《民法典》第1121条第2款规定:“有继承关系的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死亡时间难以确定的,推定有继承关系的人死亡。 ” 关于相互继承关系被继承人死亡顺序的推定,《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二条") 最高人民发布的 s 法院于 1985 年 9 月规定。《民法典》在立法时就纳入了这一规定,并在案文中作了一些修改,使表述更加清晰。

有继承关系的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的,在能够确定其死亡顺序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实际死亡顺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处理继承问题。法律。然而,当事件突然发生时,受害者死亡的时间在很大程度上是未知的。如果遇难者之间有相互继承关系的人,又无法知道他们的死亡时间顺序,就无法准确确定继承人(例如:A和B,有相互继承关系,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果是 A 先死,由于继承从死者死亡时开始,B 有权继承 A 的财产。虽然 B 也在同一事件中死亡,B的继承人可以转让原属于A的财产。如果 B 先死,情况正好相反。因此,如果不知道A、B的死亡时间,就无法准确确定继承人,容易引起继承人之间的棘手纠纷)。因此,法律对此作出了规定,当死者的死亡先后顺序难以确定时,应当推定。

推定是根据法律规定,通过对已知事实的推论,对另一未知事项作出判断。推定结论不一定与实际相符,但如果没有充分证据否定推定结论,则可以视为法律事实。因此,民法典的这一规定明确了这种推定的前提条件是“死亡时间难以确定”。可以确定死亡时间的,不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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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是“没有其他继承人”?这意味着某个受害者除了在同一事件中一起死去的人之外没有继承人。本来,他们之间因为有继承关系,所以都有继承人。但在事件发生后,如果一个受害者的所有继承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这就是“没有其他继承人”的情况。原来,最高人民法院在上述《意见》中的规定是“无继承人推定先死”,即事发后,无继承人出生,没有继承人的,假定先死。《民法典》在该条文中增加了“其他”二字,改为“无其他继承人推定先死”。“没有其他继承人”

推定无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以充分保护该人的继承权,防止财产被不当变为无主财产。

在民法典实施前,推定死亡顺序应经过司法程序,但在民法典实施后,该法律规定可直接作为登记机关审查登记申请的依据。

“打印遗嘱”和“视频遗嘱”

与继承法相比,民法典增加了“印刷遗嘱”和“录像遗嘱”,这也是符合社会发展的新规定。

几年前,上海的一家法院以印刷的遗嘱不具有法律形式为由裁定该遗嘱无效。这份遗嘱已被证明是立遗嘱人本人打印的,并且在立遗嘱人的电脑中还有一份内容完全相同的遗嘱。遗嘱打印出来后,立遗嘱人仍然在打印的遗嘱上签名。这个签名是由立遗嘱人认证和签名的,但没有写上日期。既然当时的法律没有打印遗嘱的规定,那么电脑是否可以作为书写工具,自己打印是否可以视为手写?成为本案争论的焦点。最后,法院认为:印刷不能视为笔迹。所以,

对于本案的判决,存在一些不同意见。主要原因是立遗嘱人的遗嘱是真实的,认定遗嘱无效是违背立遗嘱人的意志的,当时的法律并没有规定印制遗嘱。但客观上,印刷和书写还是有明显区别的,主要是因为没有手写识别。因此,对于印刷的遗嘱,《民法典》规定“立遗嘱人、见证人应当在遗嘱的每一页上签字,注明年月日”,这样可以保证每一页内容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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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科技的发展子女继承父母房产新政 继承法,目前录像非常方便,所以在以后的实践中,估计音频和口头遗嘱的数量会大大减少,视频会比音频多。录音遗嘱和录像遗嘱实际上是两种不同形式的遗嘱,应满足的条件必然不同。因此,《民法典》第1137条规定,录像遗嘱除记载立遗嘱人、证人姓名、年月日外,还应当记载立遗嘱人和证人。人的肖像。

公证将不再优先

经公证的遗嘱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民法典实施前,《继承法》第20条优先考虑经过公证的遗嘱,并规定其他形式的遗嘱“不得撤销或者变更经过公证的遗嘱”。如果当事人申请公证遗嘱子女继承父母房产新政 继承法,登记机构的审核相对简单。即使出现登记错误,责任主要由公证机构承担。《不动产登记业务规范(试行)》(以下简称《守​​则》)还规定,申请人提交公证材料或有效法律文件的,可直接“按照《房地产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条例》和《实施细则》。,

《民法典》第1142条规定“多份遗嘱内容相互冲突的,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继承法》中公证遗嘱具有优先效力的规定不再保留。因此,对于不动产登记机构而言,即使当事人申请公证遗嘱,也需要了解公证遗嘱成立后是否还有其他形式的遗嘱。

由于公证遗嘱不再首选,估计未来公证遗嘱会相对减少。当大多数遗嘱被创建时,立遗嘱人不一定能够获得专业的法律帮助。因此,登记机关在审查除公证以外的遗嘱时,不仅要注意遗嘱的法律形式,还要审查其内容的合法性。以遗嘱方式处分配偶或他人的财产,剥夺未成年人的继承权的情况屡见不鲜。如果这些违法内容出现在遗嘱中,违法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代位继承和转移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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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已经规定了代位权,但《继承法》规定,代位权仅限于死者直系亲属的后代(第11条),以及死者兄弟姐妹的子女。此处未列出。民法典在规定代位时增加了“死者的兄弟姐妹在死者之前死亡的,死者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第1128条)。死者的子女,死者直系后裔的后裔由血亲继承;无一阶继承人,且死者兄弟姐妹先于死者死亡的,死者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这一规定实际上扩大了继承人的范围,

继承权转让是民法典中的一项新规定。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在《意见》中就继承权转让作出了规定。《规范》中已有关于继承转让申请的规定,但《规范》对继承转让登记未作具体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1152条,继承应具备的三个条件是:

1.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如果继承人已经表示放弃继承,应该按照继承人的选择)

2.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死亡未分割遗产(继承自死者死亡时开始,如无放弃继承迹象的,视为接受继承。接受继承和分割继承,那么就是继承已经处理好了,不再有继承的问题);

3.除遗嘱中的其他安排外(如果继承人已立遗嘱,并且遗嘱中对死者的遗产有其他安排,则不再存在遗产转移问题)。

代位继承和转让继承都是在一定条件下产生的。两者的区别在于:代位继承是死者的子女或兄弟姐妹在死者之前死亡,而转移继承是死者的死亡;代位权仅限于死者。死者的后裔或死者兄弟姐妹的子女。转移继承人可以是(转移的)继承人的所有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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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遗传登记问题

《民法典》第十六条与《民法通则》第十六条作了完全相同的规定,规定了对胎儿利益的特殊保护,即如果对胎儿利益的保护涉及继承、接受馈赠等,胎儿被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如果胎儿在分娩时已经死亡,则其民事权利能力从一开始就不存在。

一个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应从出生时开始,胎儿尚未出生。据此,胎儿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但是,《民法典》第16条规定“胎儿被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看它是什么。因此,有业内人士主张,在继承应保留的胎儿的继承份额时,先以胎儿的名义申请登记。如果胎儿在分娩时死亡,以后按照法定继承处理胎儿份额,并更正原登记。

但《民法典》规定,“涉及继承、接受馈赠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视为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该规定是为了保护胎儿应有的权益,不能理解为在所有场合胎儿都可以被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而且胎儿没有法定姓名,不能申请登记。所以。笔者主张推迟登记,直到胎儿娩出,因为从继承开始到胎儿娩出最多需要几个月的时间。并且法律明确规定:没有放弃继承的迹象的,视为接受继承;因继承取得财产权的,自继承之日起生效,无需登记。因此,中止登记不影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胎儿娩出后,重新进行登记。这样,申请人就没有法律上的障碍和便利。

夫妻共同意志

联合遗嘱和一般遗嘱的主要区别在于遗嘱的生效时间。一般遗嘱自立遗嘱人死亡时生效,而夫妻共同遗嘱一般不完全因一方死亡而生效。

在实践中,联合遗嘱并不少见。由于联合遗嘱在执行中容易出现问题,学术界很多人反对夫妻共同遗嘱,甚至主张联合遗嘱无效。世界各国对此也有不同的规定。一些国家有立法禁止两人或多人订立联合遗嘱(如法国),一些国家有立法允许夫妻订立联合遗嘱(如德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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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没有规定可以设立联合遗嘱,但也没有禁止。因此,按照法律不禁止的原则,夫妻双方应当能够以共同的意愿处分财产。

联合遗嘱的内容可分为三类:

1、联合指定第三人为遗产继承人

这种遗嘱只应在联合立遗嘱人去世后生效。一方死亡后,如果幸存的一方改变遗嘱,不影响遗嘱继承人对已成为的部分遗产的继承。

2、相互指定对方为继承人

此类遗嘱在任何一方配偶去世后完全有效。因为在这种情况下,遗嘱中的幸存者遗嘱不需要考虑,因为它不再具有实际意义。

3、 相互指定将首先由幸存的对方继承,直到双方死亡。由指定继承人继承

在这种情况下,一方当事人的死亡只会导致遗嘱的部分效力,而遗嘱只有在双方当事人死亡时才会完全生效。但是,这种遗嘱存在一个潜在的问题:如果立遗嘱的一方死亡,遗嘱将部分生效。登记机关允许尚存人先将遗嘱登记为财产的,尚存人可以另立遗嘱作为权利人登记在册。这可能会违反原联合遗嘱的原意。如果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则没有法律依据。这个问题源于联合遗嘱本身的弊病。因此,登记机关可以建议当事人在遗嘱完全生效后申请。

对于夫妻的联名遗嘱,要注意应该是公证过的遗嘱或者书面遗嘱,不能有自己写的遗嘱,因为遗嘱不能两个人一起写。

出自:《金少达:实施后的不动产继承与登记》——江苏省不动产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