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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的房屋出现质量问题,比如漏水,可以以此为由不交物业费么?房屋本身会出现各种问题,比如墙皮开裂,漏水,渗水,隔音不良等等,那么可不可以以此不交物业费呢?


下面以沈阳天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胡敬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2020)辽0113民初68号)进行简要分析。

01基本案情

2011年11月10日原告与开发单位沈阳沈阳天恒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天恒森林里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同中对服务内容与质量、双方的权利义务、服务费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其中约定物业费的收费标准为1.2元/月/平方米、电梯费每人每月12元,合同期限为2011年11月11日至2021年11月10日止。被告系该小区沈北新区聚农路34号业主,房屋建筑面积95.06平方米。被告自2012年7月5日拖欠原告物业费至2020年1月5日,共计10266.5元。

02法院观点

原告天恒物业公司与沈阳天恒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天恒森林里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原告作为被告所在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单位,在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的同时有权利依照约定收取物业费,被告负有交纳物业费的义务,故对原告天恒物业公司请求被告给付物业费10266.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业主维护自身权益应当采取正确的方式,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具有公共服务的性质,关系到小区全体业主的切身利益,业主拒付物业管理费会使物业服务标准随之降低,造成恶性循环,对物业公司的正常运作及小区的正常管理造成影响,最终损害其他正常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利益。

关于被告主张的房屋漏雨问题,因被告自述自入住第二年即发现存在漏雨问题,如果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应及时向开发商主张权利,如果对物业公司与开发商沟通协商维修不满意,亦应及时向开发商主张相关权利,该理由不能成为其不支付物业费的理由。庭审中被告又主张存在楼上漏水问题,该问题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被告可另行主张权利。


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2053.3元,因原告非恶意拖欠物业费,故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03案件启示

​一是对于案件中漏水问题,法院往往倾向于属于建筑商,房地产商的问题,与物业合同关系往往不在一起。当然当房屋的使用期限超过了房地产商的承保期限时,这时对于一些房屋瑕疵问题需要物业进行解决。

二是物业合同纠纷,物业在这里需要做的是提供满足前期物业合同及行政机关要求的物业收费标准的服务,即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