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夫妻都遇到过这种情况。双方共同提供房子,但在房子还没有还清之前就离婚了。问题是离婚后房子怎么分?让我们来看看这对夫妻的关系。例如。

王先生和张女士相互介绍,开始约会。约会3个月后,他们登记结婚。婚后,两人一直住在王先生婚前买的房子里。当时房子的购买价是90万元。王先生首付30万元买房,剩余60万元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婚后,房贷由夫妻共同偿还,张女士并没有要求王先生在房产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后来,两人的关系逐渐爆发。张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王先生离婚。王先生同意离婚,但双方在如何处置目前居住的房子上存在很大分歧。

像王先生和张女士一样,婚前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的情况很常见。那么一旦离婚,这种财产该怎么处理呢?律师提醒大家,一般情况下,这类事情会从房子的归属、婚后连带还款部分如何确定、房子增值部分如何处理三个方面来考虑:

1.关于婚后共同还债的房屋所有权归属问题。最高法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在婚前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夫妻共同抵押的房子离婚时怎么办,向银行贷款,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登记在首付人名下的夫妻共同抵押的房子离婚时怎么办,房产在离婚时由双方协商处理。依照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该不动产属于产权登记人。未偿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人的个人债务。根据上述规定,如果王先生和张女士不能就房屋分割达成协议,法院通常会将房屋判给王先生,剩余贷款由王先生本人偿还。

2.关于婚后共同还款部分的确定。

由于婚前购房贷款属于个人债务,婚后夫妻共同偿还贷款应视为以丈夫共同财产偿还对方婚前个人债务和妻子。因此,张女士有权要求王先生连带还款。一半,比如两人婚后共同偿还贷款40万元,那么王先生应将20万元还给张女士。

3.关于房屋升值部分的所有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离婚期间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法院可以将房屋判给财产所有人,但婚后按双方共同返还。贷款支付的金额及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补偿给配偶。” 因此,张女士有权要求王先生赔偿婚后财产增值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