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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林国红黄惠妍与被申请人广东新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2021)最高法民申82号

判断要点:1.在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买方已明确约定违约金,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真实情况的卖方因卖方逾期申领凭证而遭受损失,声称卖方的违约责任应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算和收取利息的标准确定。逾期贷款。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6款“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中的“法”是指法律、立法解释、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当事人主张本案民事判决结果与另一类同案不同,属“类案不同判”,不属于法律适用错误,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国宏,男,1974年9月12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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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慧艳,女,1974年7月5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东鑫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罗定市迎宾二路14号9楼905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胡廷新。

再审申请人林国红、黄惠妍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粤民中78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组成合议庭根据法律,现在审查已经结束。

林国洪、黄惠妍申请再审,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并请求本院重审。事实及理由:原判滥用自由裁量权,按年利率2%支付逾期许可罚金,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一)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云中法民二终字第215号民事判决书按年利率6%计算违约金)逾期出具证明,本案一审判决以年利率2%计算逾期申请违约金,违反“类案同判”原则。(二)原判决按年利率2%计算逾期申请违约金,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6月起生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引第十八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事申请再审,重点审查林国宏、黄惠妍申请再审的理由是否成立。

本案审查的重点是原判计算逾期申请年利率2%的罚款是否有误。本案涉及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卖方逾期领证的违约金按0.1%计算支付的房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021年1月1日废止)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约定违约金低于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约定的违约金高于造成的损失的房产证贷款利息是多少,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适当减少。”林国洪、黄惠妍认为逾期申请的违约金过低,要求调整为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罚款。贷款利率计算。对此,本院认为,在原判中,林国宏、黄惠妍因孙鸿源申请逾期证明书而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并综合考虑了林国红、黄惠妍违约造成的影响。新鸿源公司的违约责任,以及新鸿源公司违约的性质和程度、合同的履行情况、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决定支付违约金并无不当。逾期罚款,年利率为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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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逾期未取得证明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房屋买卖合同;(二)商品房)买卖合同标的为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标的为已完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为 p 支付的金额购房者,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逾期贷款计息标准。确定违约责任的前提是合同未约定违约金或损失金额难以确定,而本案《商品房销售合同》明确约定了违约金。因此,原判决不适用该规定,不属于法律适用错误。同样,原判决不适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第三十八条,“房屋买卖合同未约定逾期出证金额、逾期付款金额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并以购买房屋的已付或未付总额为适用法律不存在错误。原判认定逾期申请的违约金应按年利率2%,不违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的规定》《纠纷案件处理指引》第三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格式文本规定,迟延履约违约金按固定金额承担,金额低于购房人的实际损失。对依照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增加违约金的请求,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此外房产证贷款利息是多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6款“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中的“法”是指法律、立法解释、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林国宏、黄惠妍主张本案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云中法民二中字第215号)为“类案不同判”,并非适用法律错误案件,法院不支持。

综上所述,林国宏、黄惠妍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第1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95条第2款的规定中国,裁决如下:

驳回林国宏、黄惠妍的再审申请。

胡夏兵法官

蒋先河法官

高燕珠法官

2021 年 1 月 22 日

法官助理王志峰

文员张丹

相关法律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买方因卖方原因在下列期限届满后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卖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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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房屋所有权登记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标的为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标的为已完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未约定违约金或损失金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购房支付的总金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标准计算用于金融机构逾期贷款利息的计算和收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12月23日修订,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买方因卖方原因逾期未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卖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不动产登记期限;

房产证贷款利息是多少_贷款一般利息是几分_法律规定贷款多少利息是合法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标的为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标的为已完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未约定违约金或损失金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购房支付的总金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标准计算用于金融机构逾期贷款利息的计算和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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