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雄安新区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构建产城结合、工住平衡、租购并举、房租不炒的住房体系,建立“一网统一管理、一网全运营”的管理服务机制,培育住房租赁市场,保护各方合法权益,满足非流动人口的住房租赁需求。北京的首都功能和新区的各类人群。 ”等法律法规,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河北雄安新区全面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和《河北雄安新区承担北京市非首都功能解除住房保障的指导意见》,严格落实租赁住房建设。 .

一、积极培育住房租赁市场主体

(一)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鼓励雄安新区和北京的国有企事业单位、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地产中介和物业服务公司扩大住房租赁引导社会机构参与住房租赁市场,切实增加市场供给主体。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持有的出租住房资源向社会出租。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住房租赁企业合作,建立开发与租赁一体化的经营模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形成有序、公平、合理的租房市场。

(二)发展多种形式的住房租赁公司。发挥国有企业的引领和引领作用,支持国有住房租赁公司拓展租赁业务。支持北京专业化、机构性住房建设租赁公司以缓解他们在新领域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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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供应。有序推进租赁住房开发建设,鼓励各类市场主体通过集中建设、辅建、改造等方式提供租赁住房.,引导和规范个人、企事业单位。单位闲置住房出租,形成多主体供给格局,有效增加出租住房供给。

(四)完善租赁住房供应组织。允许个人和单位按照市场化原则租赁闲置住房,鼓励个人将闲置住房委托专业人士统一管理运营住房租赁企业。支持住房租赁企业通过长租、委托管理等方式筹集住房资源,稳定租赁关系和租赁水平,为出租人提供长期可持续的租金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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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提升租赁住房供应质量。鼓励住房租赁企业立足新区智慧城市理念,推动智能家居在住房租赁活动中的应用。鼓励住房租赁企业发布并根据住房租赁需求调动人员、引进人才等不同群体,提高服务管理水平,提供结构合理、质量合理、价格合理的租赁服务。

二、完善住房租赁扶持政策

(六)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依法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公司,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城乡建设的公告》住建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税收政策(2021年第24号)和《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财政厅、国家工商总局的通知》税务、河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河北省专业化、大型房屋租赁企业标准》(冀建房市[2021]13号),认真落实相关税收优惠。

(七)加大对住房租赁的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在住房供应、装修、经营管理等方面为住房租赁公司提供金融支持。形成住房租赁资产证券化业务。

(八)实施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租赁。承租人凭备案合同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上调30%以规定的最高限额为基础,提取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实际租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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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严格规范房屋租赁服务全流程

(九)建立投资使用住房租赁信息服务平台。建立集市场主体备案、住房挂牌、信息展示、交易撮合、网上签约备案、租金价格监控、信息整合、资源共享等 集功能为一体的房屋租赁信息化服务平台 通过平台简化办理流程,实现相关业务在线、手持、一键办理 鼓励水、电、气、热、互联网等公用事业和服务公司与平台对接房屋出租网签备案单,为租户提供便捷的生活服务。

(十)住房租赁交易信息平台互联互通。政府持有的租赁住房、企业经营的租赁住房和个人租赁住房纳入平台统一管理。新区住房租赁信息服务平台与房屋租赁企业(机构)自有平台和第三方网络平台实时同步出租房屋的基本信息和放行、搬迁、签约等情况,实现互联互通和互联互通。在平台之间共享租赁交易信息。

(10一)加强合同备案信息在公共服务领域的应用,所有房屋租赁交易都必须在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进行备案,可以实现政府信息的共识和互认。备案信息作为承租人合法、稳定居住的证明,可按照新区相关政策办理居住证、积分、落户,享受教育、医疗、医疗等基本公共服务。和就业。

(10二)发挥租房价格引导作用。新区房管部门将根据租房市场需求,参考及时公布租房指南价格及波动幅度充分利用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进行租赁价格监控功能,动态发布历史成交价格和挂牌价格,并按房屋所在地、类型、户型分类,供出租人、承租人参考,以及房屋租赁公司(机构),引导租金价格保持在合理区间。

四、严格监管租房行为

(10三)实施市场主体登记备案管理。住房租赁公司、经纪机构、网络信息平台在新区内从事房屋租赁活动的,应当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房屋租赁公司(组织)开业前,应当向新区房屋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开业报告。时限或依法取缔。

(10四)规范房源信息发布和审核管理。新区内出租房屋房源实行人员和房屋信息“双重审核”。房源信息发布前,身份出租人、房屋权属及房屋状况真实性的验证,只有在新区房屋出租信息服务平台审核通过并获得唯一房屋验证码后,才能在出租信息上公布服务平台、租房企业平台、第三方网络平台。

依托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新区房管部门将根据房屋交易合同网上签订、不动产登记等共享政务信息,对拟发布的房屋挂牌进行系统核查,验证通过后会自动生成房屋验证码。对于房屋信息不够清晰、系统无法自动验证的出租物业,平台提供人工验证通道,房屋租赁公司、经纪机构或出租人提供证明材料。新区房管部门对房源核查工作进行复查或抽查。

(10五)实行网上签约备案。租赁双方达成房屋租赁交易时,应在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办理租赁合同网上签订备案。 ,并将备案信息实时同步至公安、公共服务、税务等相关部门,备案信息可作为租户在新区享受各项公共服务功能的凭证. 未经平台审核的房屋租赁合同,应在在线签订合同时进行补充审核。

通过新区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完成房屋租赁交易,系统自动生成电子合同,即时签署备案;通过租赁企业平台和第三方网络平台签订的合同,实时同步到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备案;线下签订的租赁合同,应在补充房源核查、租赁合同等材料后完成网上备案。

租赁双方自行交易的,出租人是负责网上签收备案的主体;房屋租赁公司出租房屋的,房屋租赁公司主要负责网上签收;经纪机构促成交易的,由经纪机构和租赁主体进行网上签字备案。负责的主体。同时,对双方的租赁合同、承租人及其同居人信息进行实名登记房屋出租网签备案单,新区房管部门与小区、警方实现互联互通它所在的车站。

(10六)严格规范经营服务行为。住房租赁企业支付给房主的租金原则上不得高于承租人收取的租金。支付时限房主租金一致,一般不超过半年,由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约定,防范“高进低出”、“长”等模式带来的经营风险收据和短付款”。

(10七)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房屋租赁公司和个人应当使用新区房管部门统一的合同范本,明确权利、责任、义务以及双方的争议解决方式,确保双方的合法权利。

房屋租赁企业(机构)或承租人对房屋进行装修、装修,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房屋及其配套设施在租赁期内应当保持完好。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和租金的调整,应当依照合同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在房屋租赁合同期限内,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化,不影响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双方也可以协商调整变更。

(10八)防范租赁金融风险。住房租赁公司应审慎开展住房租赁消费贷款业务。如果承租人确实需要贷款,金融机构应与承租人签订贷款合同,并房屋租赁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房屋租赁合同期限,房屋租赁公司不得变相开展金融业务,不得以隐瞒、欺骗、胁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房屋租赁消费贷款。 ,不得以租金分期、租金优惠等名义诱使承租人使用住房租赁消费贷款。

(10九)保护信息安全。房屋租赁活动中的信息受法律保护,所有参与方应严格保密,违反国家安全法规和保密规定的,依法依规处理.

五、完善住房租赁市场管理机制

(2十)认真落实政府主体责任。新区住房租赁管理在新区管委会领导下实施,各县人民政府落实协调市场管理、矛盾纠纷调解、行政执法等相关工作。调解和组织建设,完善调查调查机制,预防和化解住房租赁纠纷;协助居民进行信息收集、核对发布、网上签字、备案等工作。

(二十一)严格负责行业监管。新区房管部门为房屋租赁管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管理、服务和监督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并采取市场准入部门负责市场主体的登记管理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虚假广告、哄抬租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厉打击实施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当事人应当依法报送租赁房屋常住人口和治安管理情况,对租赁房屋进行治安检查。 ,建立治安情况通报制度n 出租房屋,严厉打击隐藏在出租房屋内的违法犯罪行为。网信部门对非法发布虚假信息负有责任。公司网络信息平台将依法采取措施处理。

(二十二)完善租赁信用体系。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相关要求诚信建设”(国办发[2020]49号),完善新区住房租赁企业(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规范住房租赁行为,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