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前言

法律

前文分析了农村宅基地征收与补偿收益的分配问题。本文将继续分析征收与补偿收益划分的程序问题。

研讨会认为,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不同法院在征收与补偿纠纷的管辖、承兑费用的计算、与继承案件的程序衔接等方面的法律适用存在一定差异。应该统一。在处理这些程序性事项时,在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一次解决争议。

02

细节

法律

本文为系列文章的第四篇,主要解读征收与补偿利益划分的程序问题。

第一条 征收城市土地上的公共住房:

第二章征用城市土地上的私人住宅:

第三章农村宅基地征收:

本文一共分析了五个问题,结构按照先引原文,后解释的方式排列。

案件管辖

第一个内容是:在征收或约定拆迁补偿安置发生利益分割纠纷时,如何确定管辖法院?在实践中,这个问题往往属于被征收房屋的法院管辖,本次研讨会再次确认了管辖问题。

原创内容:

15.【案例管辖】因征收或补偿安置利益协议分割引起的纠纷如何确定管辖?

由于征收补偿安置房是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如果涉及多个被告人或多个安置房在不同的管辖范围内,很容易造成不同法院管辖的案件的执法标准不同,以及征收的划分收益往往涉及不同地区征收补偿政策的实施。

为便于当事人诉讼,便于法院在审理征用、补偿、利益分割等案件时统一认定和处理标准,一般宜由本院管辖。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法院。

2014年第四季度,市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例会就上述问题进行了讨论,偏颇的意见也在被征收房屋的法院管辖。此类案件的征收与补偿利益划分,将继续按照2014年第四季度民事法院院长定期会议讨论纪要的精神执行。

程淼淼律师团队解读:

这实际上是为了确定此类案件的管辖法院。

之前的案例中,被拆房屋的地址在虹口区。当事人到虹口区提起诉讼,要求在宝山区合租一套安置房。因此,虹口区法院要求法院前往宝山区提起诉讼。

然后当事人去宝山区法院打官司,去宝山法院立案,甚至进去了,但是开庭的时候,法官说这不是我们能控制的,应该去被拆迁房屋所在虹口法院。去虹口法院。

此前,实践中存在不少此类管辖问题。这给当事人的维权带来了极大的不便。

并且本条确定了“唯一管辖权”: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法院的管辖权。

安置房划分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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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内容是:关于受理拆迁安置房申请,人民法院将根据房屋是否确定来判断是否受理安置房,但也要注意安置房问题。特殊情况下的划分。

原创内容:

16.当事人诉分割安置房,其法律性质为房地产权利分割。在安置房尚未确定的情况下,当事人未来可能获得的房屋实际面积和位置仍处于不确定状态,法院不宜确认和分割权利。确认后提出索赔。安置房是否确定,按照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权利的设立,依法登记生效”的规定,原则上以不动产初始登记为准。判断标准。

但在实践中,一些安置房已经建成,甚至实物交割已经完成。因特殊原因(如开发商未缴纳相关费用、施工期间规划变更等),长期无法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如果这样的房子不分割,家庭的共同利益就会中止,不利于保护过错的被安置人,所以这种特殊情况的安置房可以分割。但是房产继承法院诉讼费收费标准,由于不动产权利尚未登记,法院不应处理已确认的权利分割,而应处理购买房屋。

程淼淼律师团队解读:

这个非常非常重要。这也是现实问题所逼的指导意见。

2014年第四季度,民事法院庭长例会讨论纪要明确,在房屋被征收后进行拆迁安置的案件中,涉及拆迁安置房的,所有安置房必须已完成产权初始登记(立案的,作为诉状驳回。

但在实践中,有些安置房可能已经建成或交付数年,但由于开发商的各种原因,未能办理初始登记手续。非常不利。

因此,这次会议的精神是明确的。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虽然尚未办理房产初始登记,法院仍可受理,但不直接分割房产,而是处理购房权问题。

这是基于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灵活变通,是司法实践的一大进步。

仅需要拆分货币补偿的验收问题

第三项内容是:对于仅接受分割货币补偿的要求,法院原则上应整体分割,以平衡被安置者的整体利益,减轻诉讼负担。 . 但在特殊情况下,法院仅受理货币赔偿请求。

原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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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仅接受货币补偿分割要求的问题】拆迁安置补偿既有房屋又有货币,安置房分配尚不合格。如果当事人仅就金钱部分的分割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会受理吗?

征收与补偿利益分配原则应有利于移民利益的整体平衡,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因此,原则上应将其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划分。其中,征收部门因购买安置房而扣留征收补偿的,参照《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宅基地房屋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适用于试行)2007年。补偿部分暂不办理。

但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因被拆迁人无法就补偿款的分配达成一致而被征地部门暂扣,或补偿款已实际发放等,发生冲突。被安置的人之间是激烈的,真正拥有钱的一方是存在的。可以转移或挥霍金钱补偿。对此,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先分割货币赔偿部分。

程淼淼律师团队解读:

这篇文章让我想起了我之前代理过的一个案例:一家五口,爸爸、妈妈、儿子、儿媳、孙子。支付。

房子被征用后,我父亲收到了200万现金和作为签字人的安置房,于是他开始大手大脚,把现有的房子卖掉了。现金和现房出售先分。

开庭时,法官告知:征收利益是一个整体,必须整体分割。货币补偿和现房销售价格是不可能先分开的。两栋楼花还没开工建设,就得等猴年马月了!

而这篇文章对这种尴尬的局面进行了很好的修改。实际拥有货币的一方存在转移或者挥霍货币补偿的可能,其他被征收人请求先分割货币补偿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人民法院可以受理。货币补偿部分先分。

搬迁福利分割与继承

第四项内容是:部分被安置人员死亡,在安置补偿金分割的情况下,原则上与遗产继承一并处理,但也有例外。

原创内容:

18.【安置补助金分割与继承】如果部分被安置人员死亡,在安置补偿金分割的情况下是否需要办理继承?

实践中,如果有部分被拆迁人死亡,当事人往往会要求在征收补偿金分割的情况下,对已故安置人口补偿金的继承一并处理。为尽量减轻当事人诉讼负担,一次解决纠纷,应落实2011年新搬迁政策后搬迁安置补偿分配纠纷审议会第三条意见,继承问题原则上应一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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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如果已故安置者除获得安置补偿金外还有其他遗产,且继承人要求将其他遗产一并处理,或案件情节复杂、程序环节多等情况,补偿费可分为安置补偿。本案仅明确了涉及房屋征收补偿利益的继承范围。继承人之间的继承问题在单独的诉讼中解决。

程淼淼律师团队解读:

涉及房屋征收、补偿和利益分割的案件,大多涉及遗产,因为其中有不少是老一辈人留下的老房子。因此,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如果不处理遗产,就意味着没有停止诉讼。

为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处理涉及房地产的继承问题更符合当事人的诉讼目的。但是,除了继承人这里的不动产之外,不处理其他的遗产是合理和可以理解的。.

办案费

第五项内容是:目前房产继承法院诉讼费收费标准,法院对安置补偿利益分割案件受理费的计算没有统一的标准。本次研讨会倾向于统一计算标准,以规范法院收费。

原创内容:

19.【案件受理费】移民补偿利益分割案件受理费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

赔偿和利益分割案件受理费的计算实践有不同的做法。有的法院以征收补偿协议确定的补偿总额为计算基数,有的法院以原告主张的可分割补偿金额为计算基数,有的法院以安置房的市场价格进行分割作为计算基础。根据。会议认为,统一案件受理费的计算标准。考虑到此类案件的性质是征收补偿利益的划分,倾向于以征收补偿协议确定的补偿总额作为案件受理费的计算基础。

程淼淼律师团队解读:

诉讼费用的计算和征收在司法实践中极为混乱。似乎每个法院都有自己的一套计算方法。

两个例子:

1. 继承案例:

如果夫妻共有财产,如果该财产的市值为500万元,而男方死亡,则子女和母亲向法院请求分割父亲的财产(不动产) (男),诉讼费应该怎么收?

不同的法院有不同的标准。

我们以前在杨浦法院有过一个案子。杨浦法院直接收取诉讼费250万元。他认为房产是房产的一半(默认情况下,夫妻分居后)。

去年,黄埔法院也发生过类似案件。黄埔法院按房屋全额500万元收取诉讼费。原因是我在分割遗产+遗产,我必须先分析遗产的份额,然后再进行分割。不过,黄浦法院最近有一个案例,就是按照原告的诉讼金额(原告继承份额对应的价值)收取诉讼费。

2.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张三买了李四的房子,一半履约,李四不想卖,张三向法院起诉继续履行合同,并要求李四支付30万违约金。

同案,我们去闵行法院起诉,法院直接按照30万元的目标收取诉讼费。前段时间去浦东法院,浦东法院按照房屋合同价款+违约金30万的总和收取诉讼费。其实这两种都不常见,最常见的就是直接按照合同价收取诉讼费。

因此,有时客户要求我们的律师提前计算诉讼费用。在某些类型的案件中,律师可能无法给出一个非常准确的数额,甚至说误差非常大。这不完全是律师的错。

回到房屋征收利益分割案件中的诉讼费用问题,结论很明确:诉讼费用按照房屋征收协议中的货币金额收取,无论货币是否用于购买拆迁和安置房与否。安置房的价格没有考虑原告的诉讼金额(500万元中可能只有50万元,但诉讼费必须按照500万元预缴)。

在此之前,我们在浦东遇到过一家法院,按照我们购买的7套拆迁安置房的当前市场价格(那是2017年,当时收取15万多)收取诉讼费,我们也遇到过一家法院。在虹口。诉讼费是按照原告的诉讼金额收取的(只有几千元),当然也有按照协议中的金额收取的诉讼费。

本次会议第十九条对此类问题进行了统一,今后各类法院将统一适用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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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法律

本题为征地补偿分配的程序问题。这也是系列文章的最后一篇。希望您能通过系列文章学习到您所需要的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