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农村宅基地确权仍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在农村房地产统一登记实践中,宅基地和地上房屋“产地一体化”确权登记需要解决一些问题。本期笔者结合工作实践分析了农村房地产统一登记的难点,并就实际操作与大家进行了交流。

严格规范不动产登记权及其代理机构的调查,重点解决收费标准不统一问题。

不动产登记要求申请人提供必要的登记资料。对于《不动产登记问卷》,尤其是不动产测绘成果、土地地图等专业数据,确实需要专业的测绘公司进行测量。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鼓励不动产登记申请人委托专业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登记,或者政府可以通过Form购买服务,政府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不动产登记代理公司对管辖范围内的不动产进行登记调查,然后由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终审。

在实践中,农村不动产登记权调查、测绘等业务如果由基层土地资源承担,很大程度上受限于缺乏专业的人力和资金。但农民委托专业测绘公司等机构进行实地测绘,面临收费标准不一致甚至乱收费、涨价的问题。对此,建议国家层面重点优化不动产登记调查、测绘业务,同时规范中介机构收费标准,为农民减轻经济负担。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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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应就材料的真实性作出补充说明,避免因继承产权纠纷而引起登记责任

从作者所在章丘市的现状来看,强制要求当事人提供遗嘱公证、继承权公证、接受遗赠公证书等公证文件。这样避免了不动产登记申请人奔波于公证处等部门的奔波,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申请人的经济负担。尽管如此,不动产登记部门仍要求申请人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所需材料,据了解,公安机关将不再出具类似证明材料。对于类似情况,虽然《不动产登记实施条例》已明确规定申请人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但为使不动产申请人明确其义务,在此建议不动产申请人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动产登记机构可再次要求申请人补正一份声明——明确表明当事人保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必要时可到场核查、调查、走访核实。这样可以最大程度地避免房地产登记机构因产权继承纠纷而承担的登记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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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无权属来源且超出批准面积的宅基地需进行特殊处理和分类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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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情形将按照《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分别处理:

一个是针对没有所有权来源的宅基地。经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建设规划和宅基地审批条件的,报章丘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房地产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宅基地申请审批程序。

另一个是超过批准面积的宅基地。在1982年2月国务院颁布《村镇房屋建设用地管理条例》之前,农村居民用于建房的住宅用地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未经拆迁、改建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整修的,可根据现有实际使用面积临时确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1982年2月《村镇房屋建设用地管理条例》颁布,1987年1月《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居民宅基地占用面积超出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房屋建设,超出部分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作的通知处理。 1986年3月土地及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按照处置后的实际使用面积确定; 1987年1月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居民自用宅基地的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超出部分不予确认。 ,超占部分将在以后的改建和改造中收回后进行登记。

房屋、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问题应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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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动产登记实践中经常遇到这种情况:不动产继承人因死者未办理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证而无法办理不动产证。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流转管理严格禁止土地投机经营的通知》和《继承法》,宅基地是农民以农民身份享有的财产。以建设为目的的集体经济组织。居民住宅集体建设用地,农民无需缴纳任何土地费用即可获得。它是福利性质的,一般不能继承。但宅基地上建的房子属于公民个人财产,可以继承。

对于房屋的继承和宅基地的使用权,应视情况而定:如果继承人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土地登记方式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按照《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确定。根据《不动产登记权若干规定》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不动产登记申请人提交合法文件后,应当及时办理登记。继承材料,缴纳相关税费,经政府批准,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公告。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可以将房屋卖给其他符合申请条件的村民;如果不想转让,房屋不能改建、改建、扩建,直至无法居住,宅基地将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继承人为城市居民的,按上述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情况办理。

目前,农民对不动产统一登记缺乏了解,相关部门需要做好政策宣传说明工作

很多农民对农村不动产统一登记相关政策还不是很了解,对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土地所有权登记问题也不太在意。土地上的房屋。对此,还需要通过多种方式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让群众对不动产登记有更深入的了解、支持和配合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确保“产地一体化” "农村要全面登记,保障群众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