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农村房地产一体化登记

农村房地产一体化房地产登记,是指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上房屋所有权实行统一产权登记、统一权利登记、统一发证。过去,宅基地使用权出具《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房屋出具《房屋所有权证》。

二、为什么要开展农村房地产综合房地产登记?

农村房地产综合性房地产确权登记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村体制改革、加快城乡一体化发展、推进“三权分立”改革的基础”的住宅用地。通过农村房地产登记,对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确认和保护,将赋予农民更多的产权,为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提供产权保障,为农业农村发展奠定基础。为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权利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法登记后生效;未经登记的,不得生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规定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不动产统一登记可以更好地落实物权法的规定,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减轻群众负担和重复劳动,有效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产权。

三、不动产登记调查的原则和内容是什么?

本次调查依据《农村不动产产权登记调查技术方案(试行)》等要求,以“权属合法、界限分明、面积准确”为原则,重点完成对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权属、位置、界址(四到)等进行调查,同时开展地上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调查测量,确保农民对宅基地、农家乐。

四、确权登记的原则和思路是什么?

农村房地产确权登记严格执行县政府组织实施的“一户一房”政策。按照“尊重历史、便民、惠民、因地制宜、统筹推进、分步实施、逐步覆盖”的原则,镇(街道)并统一组织,由镇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机构和村(居)委会合作制定登记权。调查,确认调查结果,并按规定提供登记证明材料。权利调查遵循“全覆盖”的原则,确权登记遵循“应尽量发给”的原则。 《经营规范(试行)》等相关规定,对符合确认登记条件的,发给房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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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注册范围包括哪些?

遵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农村建设规划,有合法的权属来源,按时向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提供完整的登记资料,以及范围内的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包裹,用于登记。

六、什么被排除在注册之外?

1.未解决的所有权纠纷;

2.不符合分户要求的多户住宅;

3.一户一屋,超出规定区域;

4.没有本村户口,宅基地和房屋没有继承和法定审批手续;

5.城镇居民购买和建造小产权房;

6.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农村建设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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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无合法来源、未按时提供注册资料或提供不完整注册资料的;

8.闲置宅基地、倒塌、无法居住的房屋及独立卫生间、猪圈、牛圈等附属设施,纳入城乡建设用地征收、拆迁、增减征地范围,以及集体建设用地整治范围;

9.法律、行政法规不要求登记的其他情形。

七、申请不动产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申请登记的村民应积极配合调查组的工作,按时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自然资源局提供);

2.权利人的身份证明,如:权利人身份证、户口簿、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户口簿等(由权利人提供持有人或受托人);

3.房产权属证明或土地权属来源资料,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资料(镇(街道)主管部门自然资源局提供) ;

4.产权登记问卷、宗地图、房屋平面图、宗地界址坐标等房地产界线、面积相关资料(自然资源局提供);

5.当事人依法达成的协议;

6.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7.法律、行政法规等要求的其他文件

如需权利人提交以上材料,调查组将当场拍照并入调查档案,调查期间不接受证件和照片原件

八、在调查过程中发生财产或土地纠纷怎么办?

按照“尊重历史、面对现实、遵纪守法、维护和谐稳定”的原则,镇(街)、村(居)委会成立工作机构,妥善处理遗留问题。土地和住房历史。首先,各方应相互协商。协商不成的,由镇(街)、村(居)委会进行调解。按有关规定办理。

九、权利人在调查过程中不知道该怎么办?

调查以“家庭户”为基础,按照“一户一档”的原则建立调查档案。房屋所有人(宅基地使用权人)原则上应为过去签发的房屋财产(土地证)的所有人。 (使用权人)或户口本上的户主为准。如对产权有异议,可先按争议地块处理,并将争议原因记录在调查表中。

十、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涉及哪些费用?

农村房地产综合登记由县政府组织实施,不收取任何费用,不增加群众负担。

十一、如何识别“一户一屋”?

1、农村村民原则上只能拥有一处符合规定面积标准的宅基地;除继承外,多套房子的家庭,只有一处宅基地需要审批、登记、发证。 ,其余仅调查统计,不进行确认、登记和发证。

2、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已拥有宅基地并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和所有权的城乡居民继承房屋的,应当在备案栏中附上不动产权属证明,记载权利人是原农民集体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3、如果因为结婚而住在外村,但户口仍在村里,夫妻双方只能选择在其中一个拥有宅基地,按照规定办理户口登记。户主出具结论书后的规定。

十个二、如何识别“家庭户”?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家庭户”。

(1)户口簿确定的户主;(2)已婚并分居;(3)符合当地政府关于家庭建设的规定但尚未分户),现有宅基地面积不超过家庭建设用地总面积标准的,可视为两户;(4)继承宅基地使用权的未成年人依法可以独立视为特殊的“家庭户”。

十个三、非农民集体成员的宅基地可以确认登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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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自发[2016]191号):

如果非农民集体成员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将宅基地用于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在退出原宅基地和注销登记,依法认定新房被占用。宅基地使用权。

1982年《村镇房屋建设用地管理条例》之前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非农业居民(包括华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合法取得的房屋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设用地管理条例》的范围内。 《乡镇房屋建设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未扩大的,可按实际使用面积确认登记。

从1982年《村镇土地管理条例》实施到1999年《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非农业户口(包括华侨)合法取得宅基地或合法获得的占用房屋。基地按批准面积登记,超过批准面积的面积应在登记簿和权属证明的补充栏内注明。

十大四、如何保障进城落户农村妇女和农民的权益?

农村妇女作为家庭成员,在宅基地的权益应记入房地产登记簿和权属证明。农村妇女因结婚离开原农民集体,取得新家宅基地使用权的,应当依法确认登记,同时取消原有宅基地使用权。

农民在城市落户后,应确认并登记其宅基地的合法使用权。

富莎发布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