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房产:邵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所谓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是指各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管理部)或者中心委托的各个公积金提取业务经办银行网点,根据住房公积金的相关政策、规定和操作规范,对提取申请人的提取资格和提取行为真实性进行检验的方式,目的在于确保住房公积金资金的安全性和住房公积金的专款专用。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销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离休、退休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出国或出境定居的;
(四)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五)调出本省的。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部分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三)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支付自住房房租超出家庭收入的15%以上的;
(四)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住房公积金帐户封存3年以上的;
(五)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12个月内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三、下列情形,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装修、装饰、中修、小修自住住房的。

四、提取时需提供的资料:
职工在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时须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存折、银行存折、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离、退休:
离、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及复印件。
(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1、职工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在产权处有备案的,提供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产权处出具的备案登记证、购房的前期付款税务发票及复印件。职工购买现有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还须提供契税完税证明或《房屋所有权证》及复印件。
2、职工合伙建房、集资建房的,须提供县级以上职能部门的建房立项批复、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许可证、建房方案、集资花名册等证件及复印件。
3、职工购买私产房、二手房、公有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所购房屋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完税证明等资料及复印件。
4、职工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复印件。
5、职工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产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书、房屋权属证明和规划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复印件。
6、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市级以上医院证明和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及复印件。
7、职工出国、出境定居的,提供户口迁出证明和出国、出境护照及复印件。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离开本市的,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居民户口簿及复印件。
8、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提供职工死亡(户籍注销)证明或被宣告失踪证明、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及复印件。
9、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借款合同、偿还购房贷款凭证及复印件。
购房贷款包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和职工因购买自住住房在商业银行办理的个人住房贷款。
10、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职工,提供《邵阳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经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支付房租凭证及复印件。
11、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未再就业,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3年以上的,提供身份证、刑事判决书、买断工龄协议书、原工作单位出具的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所在居委会出具的未重新就业书面证明等证件、资料。
12、职工调动工作的,提供调动工作相关证明和接收单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账号。
职工调离本省的,提供工作调动证明和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迁移证明。

五、其它事项:
(一)职工在申请提取时,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超过12个月以上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职工每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一次,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三)职工因特殊情况需委托他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受托人应提供经委托人签署并经委托人所在单位签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件、受托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并提供委托人的银行存款帐户,由市中心(或管理部)将资金转入委托人个人帐户。

六、提取业务流程:
提取人持提取资料→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提取审批→提取审核→受托银行。(受托银行应按照市中心批准的提取金额将资金转帐至职工个人银行帐户、住房贷款还款帐户内。)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的工作时间内均可办理(周一上午和周五下午业务学习时间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