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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云(化名)是金陵世家小区的业主,因拖欠物业费,被A物业公司告上了法院。

物业公司所言是否为真呢?法院一查,这里面还挺曲折。

原来,2015年8月,金陵世家业主大会就以双过半的结果,终止了A物业公司在小区的服务,并通知其于2015年12月31日前撤离小区。谁知,A物业公司却拿出一份2015年3月续签的5年期物业服务合同,拒不撤离。

无奈之下,金陵世家业委会只能起诉到法院,建邺法院判决该合同因未经业主大会决议不发生法律效力,A物业公司应撤出小区并移交物业管理权。A物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南京中院二审维持了原判决。

董云:

与原告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于2015年12月31日就已经终止了,原告要求他支付2016年1月1日之后的物业费和停车费,没有法律依据。

A物业公司:

在2016年8月15日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前,物业服务合同的效力待定。在2016年1月1日后,原告仍留有部分人员在该小区,提供了电梯维护、缴纳公摊水费等事实服务,故被告应向原告缴纳生效判决以前的物业服务费用。

那么,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物业公司还能以提供事实服务为由,继续收取物业费吗?

建邺法院认为

无效合同,自始无效,而不是从二审判决做出时才无效。因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权利义务应于2015年12月31日终止。合同终止后,原告拒不撤出小区,还以存在事实服务为由,要求被告等业主继续交纳物业费,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法院通过本案的裁判,为新、旧物业接交确立了司法规则,传递法律法规所蕴含的公平与正义,以此引导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诚信、规范经营,为创新基层社会综合治理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来源: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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