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嫣然

联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

父母年老,子女在死后的生育、赡养、安葬、继承等事宜上达成一致。协议通常规定责任较重的子女在父母去世后分享更多的遗产,其他子女放弃部分继承权,那么这个协议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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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王和李共有三个女儿,分别是王一、wang二、wangsan。王某于1996年5月12日去世,李某于1999年住在老人公寓,2015年8月21日在该公寓内去世。王某和李某留下A房和42万元拆迁款。 2014年3月17日,王一、王二、王三经协商就A房分配及拆迁资金达成一致,并签署了《协议书》。 《协议》规定:“1、王毅负责李妈妈在老人公寓的住宿、住院、百岁老人的葬礼等费用;当年赚得的14万元将退还给王二、王三,每人7万元;3、王二、王三自愿放弃继承A家财产的权利。 A由王毅继承,由一人继承,在母亲李某去世后,王二、王三协助王毅将A房的所有权转让给王毅名下,并积极配合王毅必要时进行公证。”协议签订后,王毅将14万元拆迁款分别归还给王二和王三。

李去世后,王怡根据《协议》要求继承A房,但王二认为《协议》无效,每人应依法继承三分之一的财产份额,因此他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 2

苏某和闫某是原来的夫妻。婚后育有苏一、苏二等九个孩子。 1985年苏逝世,2005年闫去世,苏死后闫没有再婚。 1999年,闫买了B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

2001年与9个孩子商量后,决定2001年轮流照顾母亲,并约定每人每年支付200元生活费,没有的则由照顾母亲每年要支付600元的护理费。 2002年,九个孩子再次谈判,最终达成协议签署《协议》。 《协议》中的主要约定是:“一、苏毅负责照顾母亲,直到母亲百岁;二、其余八人支付生活费,苏毅三、苏四、苏武每人每年400元,但要时不时来看望和帮忙照顾妈妈,剩下的苏二、苏六、苏七、苏八、苏玖500元/年,直到妈妈百岁;三、为了弥补苏怡照顾她的责任妈妈为大家,她没有得到照顾和照顾妈妈在这种情况下,剩下的八个人在燕妈妈去世后放弃了B家的继承权,而苏怡独自继承了B家作为适当的补偿让他替其他八人照顾母亲。燕母死后,剩下的八人有义务协助苏奕将B房转移给苏奕。”闫死后,苏奕声称自己按照《协议》尽最大努力照顾母亲,直至母亲去世,并履行了《协议》规定的赡养义务。按照《协议》继承B家。苏儿同意苏奕的主张签字放弃继承权没公证有效吗,但其他七人认为《协议》无效,要求按照法定继承继承B房,于是起诉了法院。

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本协议无效,不能按照本协议进行继承。首先,《协议》中房屋的主人是死者,只有死者才能自由处置房屋。但是,签署协议的主体是继承人。未经继承人同意和签字,继承人在继承人生前协商处理属于继承人的财产签字放弃继承权没公证有效吗,属于无权处分,损害继承人利益。协议无效。其次,我国《继承法》第20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声明。没有声明的,应当视为接受继承。”可见,放弃继承权的行为应该是在死者去世之后,遗产分割之前。协议签订时,死者还活着,属于死者的房屋份额尚未继承。因此,此时的继承权只是一种期待权,不存在接受或放弃的问题。即使在《协议》中作出放弃继承权的承诺,也不生效。最后,《约定》不属于《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的继承方式,即遗赠赡养协议、遗嘱或遗赠、法定继承。因此,不能按照《协议》继承。

另一种观点认为,《协议》合法有效,可以按照《协议》继承。首先,《协议》各方均承认《协议》的内容,因此《协议》是各方意愿的真实表达。其次,虽然《协议》中处置的房屋是死者的房屋,死者没有签署《协议》,但如果从《协议》的履行中可以看出死者对《协议》的知情本《协议》的内容,且在《协议》的履行中未表示任何异议,可视为继承人同意《协议》。第三,如果继承人在《协议》中表达了放弃继承的意愿,应结合赡养老人等约定的行为,而不是简单地放弃继承权,以原则为基础。公共秩序,良好的风俗和公平。这是有效的。最后,如果继承人已经或正在按照《协议》履行义务,按照公平原则,应享有《协议》中相应的权利。

律师分析

1、协议的性质?在笔者查阅的案件中,大部分法院并未对协议的性质作出定性。笔者认为,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所解释的观点与笔者较为认同。法院审理了张某嘉与张某毅、张某兵等之间的法定继承纠纷案[案号(2016)沪0109民初8613号]),认为该协议为合同。有条件,有期限。“有期限”是指房屋的遗产利益属于其中一位法定继承人,必须以死者死亡的事实为基础。 “有条件”是指房产的利益属于其中一位法定继承人,必须由继承人履行。前提是生活、维护和埋葬的义务。只有在满足期限和条件的情况下,继承人才能按照协议继承遗产。

2、《协议》是否因无权处置和损害死者利益而无效?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协议是在死者在世时达成的,此时子女无权处分死者的财产。协议是否因死者利益无处分权而无效?长安区人民法院在李1、李某2、李某3继承权纠纷案[案号:(2018)冀0102民初3960号])中,石家庄认为,虽然死者未签署和确认该协议,但从协议的履行情况,可以证明死者对此知情且不反对,可视为死者的同意,因此该协议已验证。生前明知情况,但因未表示同意的意思,不能视为追认,故该约定无效。笔者认为,协议中的处分不能简单地理解为物权法中的擅自处分。无权处分是一种实际处分行为,该协议并未对死者生前财产作出实际处分,而是对死者生前财产作出了真实的处分。约定将来实现的继承权,该约定不损害死者生前财产的利益。由于前提是要承担死者的生命和葬礼负担,该协议也符合公平和公序良俗的原则。因此,协议有效。

3、协议中放弃继承权的承诺有效吗?死者在世时,协议约定法定继承人自愿放弃继承死者房屋的权利。弃权承诺有效吗?在司法实践中,不同地区的法院有不同的做法。针对北京市地方法院如何处理此类问题,2018年6月1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九次会议[2018]通过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案件》第十六条规定,在继承纠纷中,当事人以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明确放弃预期继承权为由请求确认丧失继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它;涉及除继承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义务安排,继续享有继承权违反有关习惯,造成明显不公平的,人民法院不支持放弃一方请求继承的请求。 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因赡养死者等义务的转让而预先承诺放弃继承权符合公平原则,即使死者在世时承诺作出,承诺有效。结论:在《协议》基于每个孩子的真实意愿的前提下,《协议》是否有效,能否按照《协议》继承遗产,取决于具体情况和法院对《协议》的理解。 《协议》的内容。被继承人是否知情,协议是否涉及除继承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义务,如家庭分居、出生、埋葬等,以及协议的履行情况,将影响法院对继承权效力的判决。协议以及是否可以按照协议继承遗产。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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