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是什么?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土地出让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没收违法所得;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非法出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使土地恢复原状。新建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处罚款的,罚款金额不超过违法所得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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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何处罚违法占地?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违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部门责令退还违法占用土地未经同意占用他人土地赔偿,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拆除违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限期,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处罚款的,每平方米非法占用土地3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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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土地超过批准数量的,超量占用土地的,按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三)非法审批用地怎么处罚?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无土地征用、使用批准权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超过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不予批准。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使用土地或者批准占用、征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追究刑事责任。对被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予以收回,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土地被非法批准征用或者使用,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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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破坏耕地的处罚是什么?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占用耕地建窑、墓葬、建房的或者擅自在耕地上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或者因土地开发造成土地沙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控制,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未经同意占用他人土地赔偿,追究刑事责任。并被罚款。罚款金额不超过开垦费的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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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处罚是什么?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拒绝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专门用于土地复垦的复垦费,可以处罚款。罚款的,罚款金额不超过土地复垦费的两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