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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董伟·张涛律师团队案例库 YJFC0413 总编308│董伟·张涛律师团队案例研究/编辑联系│@农村房屋拆迁涉及利益分割的继承案件,如何确定继承及范围的继承人?——朱毅等案例分析 关于财产分割与法定继承纠纷

【关键词】

法定继承分割、财产分析、房屋拆迁补偿、房屋置换新价、房屋拆迁利益分割

【评委总结】

法院认为,争议宅基地拆迁的补偿利益包括两部分:一是房屋重置费用的补偿,在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全部拆除后折算为房屋重置费用。由房屋所有者和重建者拆除和共享。房屋重置成本包括按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的搬迁补贴,以及以新价格更换房屋的奖励。另一部分是对宅基地的补偿。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很强的身份属性,拆迁产生的拆迁收益归涉案农户户籍人口所有,即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宅基地补偿包括征地补偿、户籍份额收入和养老份额;根据宅基地使用权、优惠购买面积以及选择优惠购房方可享受的租赁补贴、装修补贴、燃气安装等确定的区位补偿价格。; 以及根据宅基地面积确定的提前搬迁奖、项目合作奖、资源节约奖、集体合作奖等。优惠购房区域,以及只有选择优惠购房才能享受的租房补贴、装修补贴、燃气安装。; 以及根据宅基地面积确定的提前搬迁奖、项目合作奖、资源节约奖、集体合作奖等。优惠购房区域,以及只有选择优惠购房才能享受的租房补贴、装修补贴、燃气安装。; 以及根据宅基地面积确定的提前搬迁奖、项目合作奖、资源节约奖、集体合作奖等。

【参会信息】

原告:朱一、朱二、朱三、朱四、朱五、朱六

被告人:朱7、Chao1、Chao2、Chao3

【案例介绍】

图1:涉案人员关系图:

图2:涉案房屋历史沿革示意图:

注1:自1976年起至本案起诉,朱8、李及其子女从未分家;注2:朱8、李生前没有遗嘱或其他遗产处置。

案例补充1:朱7和超1按照当地“招儿”的习俗结婚,朱7、李属于村里的农业人口,超1的户籍地是非农业人口的村庄。朱7、超1婚后与朱8、李同居了很长时间,两人没有得到村里的新宅基地批准。

案例补充2:朱1、朱2、朱7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朱1、朱2在村里单独申请批准宅基地;朱3、朱4、朱5是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朱6是城市居民。

2017年8月,朱7作为被拆迁人(乙方)与被拆迁人的某开发公司(甲方)签订了《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协议》。8㎡,乙方需拆迁房屋总建筑面积175.96㎡。2、乙方登记搬迁房屋内有4人,实际住有4人。他们是搬迁人:朱七;女儿:赵三;儿子:超2;丈夫:超 1、搬迁补偿总额:149.6765万元;搬迁补贴总额:41538.40元;搬迁奖励费总额:432974元。

2017年9月23日,开发公司与朱7签订了《优惠购房意向书》,朱7、超1选择了三套意向房。

2017年11月11日,开发公司与朱7签订《宅基地搬迁补偿补充协议》,确定租金补贴91368元;一次性装修补贴152280元;一次性燃气申报补贴1.68万元;集体合作 奖励金额25.38万元;上述补贴共计514248元。

朱一等六名原告认为,经前诉生效判决确认,第七名子女为李某的共同监护人,应当平等继承李某享有的拆迁补偿收益和作为村民享有的财产权益,于是诉请法院:六名原告共同继承了以下六分之七的遗产。具体房产为:本案涉及宅基地拆迁补偿162.90万元,优先购买面积126.9平方米,征地补偿35560元,抚恤金补贴。33582.5元,李氏户籍股份和工龄股份115235.43元,李氏继承朱氏8股金收益2139<

【法院判决】

涉案院落拆迁补偿共计485256.87元,优先购买面积54.39平方米,分配户籍份额和劳动年龄份额收入由村民委员会给李,李继承朱8的股份金收入143781.40元,由朱1、朱2、朱3、朱< @4、朱6、朱 5 .

【案例分析】

本案六名原告的诉讼请求,系以院内房屋拆迁利益分割为标的的合法继承纠纷。由于拆迁收益由房屋转化而来,本案在继承前必须先明确涉案院落归属;其次,要确定院落拆迁收益的构成和分配。法院具体分析认定如下:

一、继承前涉案房屋权属确定及相应死者李某的遗产构成

涉案房屋为朱8和李某的共有财产。朱7、超1婚后与朱8、李某长期居住在涉案房屋内,两次出资翻修涉案房屋。房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视为朱8、李和朱7、Chao1共有。朱八生前未立遗嘱主持分割,涉案房屋中北方朱八的份额应由李某及其七个子女共同继承。由于房屋及附属设施已搬迁改建为房屋并以新价格更换,李去世后,李的继承人有权继承以新价格改建的房屋及附属设施的房屋及附属物。. 李'

二、已故李先生拆迁涉及房屋拆迁收益份额分析

法院认定,涉案房屋农业家庭户籍人口为李朱7、晁3、晁2,大院宅基地使用权人为李朱< @7、超3和超2。超1虽然住在房子里,但他是非农业户口,有保障性住房,所以他不是涉案房屋使用权的所有人。具体份额如图3所示:

图3:法院认定的涉案房屋拆迁财产的范围(部分):

李某的上述两项财产共计566133.02元,六名原告有权要求李某财产的七分之六,计算为485256.87元。

三、关于划分优惠购买区域的请求,法院基于谁是宅基地使用权的所有人享有优惠购买区域的原则,因为李、朱7、超3和超2是院子里宅基地使用权的所有者,应该是四人共享。李某享有的优惠购买面积为63.45平方米,六名原告有权主张李某七分之六的房产权房子遗产怎么继承,按54.39平方米计算。

四、拆迁成本与李无关。租房补贴、装修补贴、煤气报装等都是实际选择优惠购房才能享受的费用。本案中,李某只处理了优惠购买区域,法院不予支持,但指出六名原告可以在实际获得优惠购买后再次提出诉讼请求;因原告和被告双方同意分别解决,法院未对养老金补贴请求作出处理。

五、李某土地征收补偿35560元户籍股份、劳动年龄股份收入11523元5.43元李某继承朱8股份收入1694元9.54元;征地补偿没有朱8的份额,应由李、朱7、超3、超2共同承担;上述李氏房产共计167744.97元。六名原告有权要求李某财产的七分之六,计算为143781.40元。

【涉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从死者死亡时开始计算。【已到期】

相应的条款是《民法典》第 1121 条。继承从死者去世时开始。

如果有几个相互有继承关系的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并且很难确定死亡时间,则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还有其他继承人。假定不同世代的人先死;同龄人推定同时死亡,不存在相互继承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失效】

(一)公民的收入;

(二)市民的住宅、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市民的树木、牲畜和家禽;

(四)市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拥有生产资料;

(六)公民著作权和专利权中的财产权;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对应的条款是民法典第1122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留下的合法的动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其性质不能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四条个人因个人合同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的规定继承。个人承包,法律允许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已过期,无对应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处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已到期】

目前对应的条款是民法典第 1123 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处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十条 继承按以下顺序继承:【到期】

第一顺序:配偶,孩子,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一阶继承人继承,二阶继承人不继承。无一阶继承人可继承的,由二阶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称子女,包括有赡养关系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收养子女和继子女。

本法所称父母,包括有赡养关系的生父母、养父母和继父母。

本法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收养的兄弟姐妹、有赡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对应的条款是民法典第1127条,继承顺序如下: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二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一级继承人继承,二级继承人不得继承;如果没有一阶继承人,则由二阶继承人继承。

本节中使用的“子女”一词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收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节中的“父母”一词包括亲生父母、养父母和有赡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条所称兄弟姐妹房子遗产怎么继承,包括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收养的兄弟姐妹以及有赡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