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安徽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发布
近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安徽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公告第49号)发布。《契税法》将于2021年9月1日实施,一起来学习吧~
01.法定税率不变
契税法规定契税税率为3%-5%。具体适用税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此范围内提出,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国务院备案。
根据《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安徽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公告第49号),安徽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为3%房产继承税费最新规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执行。
02.优惠税率将继续执行
按照转变税制、保持税负不变的立法思路,优惠契税税率仍在执行中。《决定》的实施不影响个人享受购房契税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个人购房契税优惠税率保持不变。
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第23):
1.个人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家庭购买唯一房屋,减按1%征收契税;面积超过90平方米的,按1.5%的契税税率征收契税。
2.个人为90平方米及以下家庭购买第二套改良住房,减按1%征收契税;面积超过90平方米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03.扩大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税制转移原则房产继承税费最新规定,契税法明确了现行有效的契税减免政策,适当扩大税收优惠政策。
1.为体现对公益事业的支持,增加了非营利性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征地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等用途的规定、减免等规定免征契税。
2.为鼓励农业生产,新增农林牧渔业生产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免契税规定。
3.明确“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土地、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化”、“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继承土地、房屋所有权”免征契税.
4.增加外国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处依法应当免税的,免征土地、房屋所有权契税的规定。
经契税法授权,
安徽省明确契税减免3条规定
1.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征用,选择货币补偿购回土地、房屋的,交易价格中不超过货币补偿的部分为免征契税,超出部分征收契税。
2.选择产权交易的,不缴纳差价的,免征契税,缴纳差价的,缴纳契税。
3.房屋因不可抗力损失,重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免征契税。
04.退税新规
为保护纳税人权益,契税法规定,纳税人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所有权登记前,合同无效、无效、被撤销或者撤销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机关退还已缴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退税。此外,税务机关有义务为纳税人的信息保密。
05.简化报税缴税手续
纳税申报、缴纳期限由“纳税义务发生后10日内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批准的期限内缴纳税款”改为“在办理纳税手续前申报缴纳税款”。土地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契税申报与缴纳时间合二为一,减轻纳税人负担,提高征管效率。
06.新法与旧法对比
最后附上契税法与旧规的对照表,让大家更清楚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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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契税法与旧规定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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