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成立业主委员会都需要什么流程?

一、流程图

1.申请成立业主大会 2.成立筹备组 3.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 4.选出业委会

二、流程分解

(1)、申请成立业主大会的条件 同一建筑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设立一个业主大会。

1、 专有部分交付的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的50%以上;

2、 首次交付专有部分之日起满两年且入住的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的20%以上。

显然,本小区申请成立业主大会的条件是绰绰有余的。

(2)、成立筹备组 符合上面两个条件的建筑区划,其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书面报告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区房产主管部门接到本条例每二十五条规定的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抄送街道办事处。开发建设单位未及时书面报告的,业主可以向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设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报告或要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筹备组由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和街道办事处派员组成,其中业主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二。本小区筹备组业主代表已于2011年10月13日由业主推荐产生。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派员担任。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自业主大会依法设立之日起,筹备组职责自行终止。筹备组必要的活动经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撤离的,由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承担。 筹备组开始工作,起草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等大会文件。决定业主大会成立的时间和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人数,汇集愿意担任业主委员会工作的业主名单和参选业主的资料,并在业主大会成立15天前通知全体业主和告知相关居委会,业主大会应当在筹备组30日内召开,开会应当邀请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居委会的代表参加。

(3)、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 根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本小区全体业主人数大于200人,可以采取业主代表的形式召开业主大会,具体规则是由每个单元的全体业主共同推选3名业主代表,非住宅业主共推选3名业主代表,再加上筹备组的业主代表,共同组成业主代表大会,行使大会职权。举行会议之前,业主代表应认真研究会议文件,准备审议意见,并应于参加业主代表大会的3日前,就大会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凡需投票表决的,业主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票数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代表大会会议投票时如实反映。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并行使权利。

(4)、成立业委会 业主坐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章程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设立。业主大会依法设立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就业主大会设立的事项向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依法刻制和使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受业主、业主大会监督。业主委员会由人数为奇数的若干委员组成,每名委员具有同等的表决权,委员的条件、人数、任期等具体事项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