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重庆3月10日电(姚梅)父母在世时,与大儿子约定,拆迁后新房的费用由他承担。父母去世后,大儿子想将父亲的财产所有人的名字改为自己,但被其他孩子拒绝,认为其他继承人有权继承房子。重庆荣昌法院10日公布了案件结果。

原告李达与被告是兄弟姐妹。 2003年的一天立过遗嘱的房产动迁了怎么办,原告、被告、父母及部分亲属在二儿子家,二儿子写了《房屋拆迁返还新房协议书》,上面写着:“新房后完成后,儿子大李将支付新房的费用并补足差价。新房子里的一切(包括水、电、设备、电话、闭路都由大理出钱)。有权在新房子里住到老。”在场的各方都签了名,因为母亲不识字,父亲签,二女儿不在,大女儿签。 2008年,父亲给大理开收据,上面写着:“今天我收到了大理给我的房款45450元,房屋继承费已经全额支付,房子的产权应该属于大理。”几年后,我的母亲立过遗嘱的房产动迁了怎么办,父亲去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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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达利称,该协议是父母对财产的处理和安排,具有遗嘱和有偿转让的双重性质。原告在他死前已经支付了与父母约定的所有款项。父母去世后,原告请求其他继承人协助办理房屋继承和过户手续,被拒绝。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确认房屋归原告所有,被告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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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辩称,原告所依据的协议是一份遗嘱,而非买卖关系。女儿也不在场,所以这份协议是无效的遗嘱。同时,原告未能履行赡养义务,导致母亲年老租房。综上所述,被告人有权继承父母的财产。

荣昌县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父母将其拥有的房屋有条件地处分给原告大理。本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受法律保护。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对合同的效力附加条件。具有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满足时生效。”原告主张房屋为原告所有,被告请求协助转让房屋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关于原告未履行赡养义务,不同意房屋归原告所有,被告依法享有继承权的论点,缺乏事实性和合法性,本院不予受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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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遗嘱是一种单方面的民事法律行为,通过处分立遗嘱人的遗产或安排其他死后事务,在死亡时生效。遗嘱具有以下特点:1、遗嘱是单方面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基于立遗嘱人单方面表达意愿的可以产生民事后果的法律行为。立遗嘱人可以撤销或更改自己的遗嘱;2、@ > 遗嘱是一种导致死亡的行为。即立遗嘱人死亡时,该行为必须发生法律效力; 3、遗嘱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采取法律规定的五种形式之一,即公证遗嘱、亲笔遗嘱、书面遗嘱、记录遗嘱和口头遗嘱,并且其选择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的特别规定,否则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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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一审审判长肖向军法官解释说,本案中,大理与父母签订的协议不符合上述遗嘱的特点。事后即使父母不死,也会产生房屋产权归原告的法律后果。因此,这不是父母生前所立的遗嘱,而是在其生前附条件处分其个人财产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本协议应为双方订立的合同,适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对合同的效力附加条件。附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满足时生效。附条件的合同条件满足时解除,无效。原告达利已按照约定支付了旧房拆迁费,生效条件已具备。因此,原告主张房屋为原告所有,请求被告协助房屋过户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应该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