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常见问题解答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应在营业场所宣传哪些材料?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在经营场所公示以下材料:(一)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权属证明;(四)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及附件;(五)商品房项目总则)规划和测绘)报告;(六)商品房使用说明,房屋质量保证;(七)商品房销售控制表;(八)业主临时管理协议;(九)初步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收费标准及物业服务合同;(十)法律、法规、规章等主管部门要求公布的材料。

二、预售资金如何实现线上监管?

答: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将纳入珠海市房地产交易监管平台管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应当建立与主管部门现有口岸相匹配的数据传输系统。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在收取商品房预售款时,应当核对相应的预售款电子信息,并及时传送给主管部门。

三、房地产开发公司与购房者如何解除商品房买卖协议并获得退款?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解除商品房买卖协议的,应退还已存入监管账户的商品房预售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主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主管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核实退还申请。如属实,通知预售资金监管银行退还部分房款。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现房需要录入商品房交易信息吗?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已通过竣工验收,可交付使用。需要当场出售的,应当按照规定取得房地产登记部门出具的商品房权属证明,并在珠海市房地产交易监管平台录入相关信息。信息。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房产中介卖房要注意什么?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应当在其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中注明受托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名称和备案号。未向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个人不得委托从事商品房项目的销售代理业务。为保障商品房交易的公开透明。

六、如何验证库存信息?

答:如果业主通过房产中介出售房产,受委托的房产中介可以在珠海房地产交易监管平台申请挂牌和挂牌审核。房屋所有人也可以自行在珠海房地产交易监管平台备案,进行房屋来源核查,自行办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和解除手续。

七、委托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现房交易中的义务是什么?

答:一是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布的房屋挂牌信息应真实准确,同一挂牌信息通过不同媒体公开发布的信息应保持一致;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协议,不得擅自利用房源和客户信息开展中介服务;三、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委托开展业务,应当使用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出具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范本与委托人进行沟通。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由从事经纪业务的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签订;四是房地产经纪机构为存量房交易提供便利的,应当书面通知买卖双方可以选择存量房资金托管方式完成交易。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收取和管理现房交易资金。

八、存量房交易有哪些选择?

答:房地产经纪机构为存量房交易进行中介交易的,应当书面告知买卖双方可选择存量房资金托管方式完成交易。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收取和管理现房交易资金。

九、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如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如何处理?

答:(一)约谈肇事者,督促其自律改正;(二)关闭网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三)依法查处)法律或移送市场监管等相关事宜)部门依法处理;(四)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十、如何约束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诚信经营?

答:对在本市开展业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根据其经营业绩和信用记录建立房地产行业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示。

主管部门可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不良信用记录,依法采取相应处罚措施。

珠海房地产中介注册常见问题解答

一、什么是房产中介?

答:房地产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包括从事相关房地产咨询、中介、经纪等业务。

二、房产中介为什么要到珠海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备案?

答:根据《珠海市房地产中介机构登记备案通知》(珠桂监房[2017]1号)精神,我市各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服务机构必须在《关于进一步发展房地产中介机构的专项整改通知》(住桂建房[2016]50号)在规定期限内到市房地产经纪人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登记备案符合条件的,由协会出具备案证明并予以公示;已注册或不符合条件且未注册的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在本市范围内开展相关的房地产咨询、中介、经纪等业务。

三、在珠海从事房地产经纪的服务机构需要申请备案吗?

答:根据《关于珠海市房地产中介机构登记备案的通知》(珠桂监房[2017]1号)精神,我市所有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服务机构必须在《关于进一步发展房地产中介机构的专项整改通知》(诸桂建房[2016]50号)在规定期限内到市房地产经纪人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登记备案。符合条件的,由协会出具备案证明并予以公示;已注册或不符合条件且未注册的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在本市范围内开展相关的房地产咨询、中介、经纪等业务。

四、房产中介分支机构需要备案吗?

答:根据《关于珠海房地产中介登记备案的通知》(珠桂建房[2017]1号)精神。房地产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房地产中介机构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在珠海市内提供中介服务的,还应当向协会备案。

五、以前注册过的房产中介需要备案吗?

答:已注册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及时到协会备案登记。

六、新注册的中介机构什么时候需要备案?

答:新注册的中介机构应自营业执照上的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珠海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备案。

七、房产中介变更或终止是否需要备案变更?

答: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八、珠海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在房地产中介备案中的主要工作是什么?

答:1.负责相关备案材料的打印、填写、归档;

2.负责备案企业备案凭证的受理、审批、签发;

3.将已登记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备案信息报市住房规划建设、工商、发展改革、登记中心等主管部门备案注册房地产经纪公司需要什么条件,并向市政府公示公开的;

4.协会负责对备案情况进行年度审核;

5.向主管部门报告记录;

6.建立我市房地产中介诚信管理体系;

7.积极协助主管部门宣传房地产中介相关政策,定期对经纪人进行业务培训;

8.机构备案后配合市房地产登记中心完成网上签字授权手续。

九、房产中介备案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1、经纪代理备案申请表(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2、组织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及原件一式两份);

3、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两份,加盖公章,核对原件);

4、公司章程的经营范围(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及原件)。

十、房产中介备案证有效期是多久?

答:房产中介备案证有效期2年,每2年更换一次;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手续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或者注销。

广东省房地产评估机构备案及房地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备案的常见问题

一、房地产估价机构有哪些?

答:指依法设立并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二、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何时办理珠海房地产评估机构及分支机构备案?

答: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职权清单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自2020年3月17日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委托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实施。

三、房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在哪个网站办理备案?

答案:登录广东省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管理系统,网址:.

四、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分支机构备案需要多长时间?

答:20个工作日

五、房产估价机构有几级?记录的有效期是多久?

答: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等级分为一、二、三个等级,有效期3年。新设立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等级为三级,暂定期限为一年。 .

六、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条件是什么?分行备案有效期是多久?

答:具有一级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可以按规定设立分支机构。 二、具有三级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备案的有效期与设立分支机构的评估机构备案凭证的有效期相同。

七、一个新成立的分公司,如何将鉴定人注册改为分公司?

答:对于新设立的分公司,分公司备案完成后,必须将新设立的分公司名称添加到中方学的机构备案系统中,企业方可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八、一级、二级、三级、暂行评估机构备案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1)房地产估价机构申请表(加盖申报机构公章);(2)法人授权证书(原件);(3)法人代表身份证)、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4)企业备案证明原件(原件或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5)@ > 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6)公司章程(复印件);(7)商业登记簿;(8)企业相关负责人资料)) (复印件);(9)估价师职业资格证和身份证(复印件);(10)全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证和身份证(复印件);(11)估价师和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近一个月的社保证;(12)近3年评估目标建筑面积年均竣工面积申报日期前(一级要求50万平方米以上,二级要求30万平方米以上,三级,一级暂定8万平方米以上)或土地面积(一级25万平方米以上,15万平方米) 2 级平方米,3 级和暂定级 30,000 平方米); (13)申报日前3年内完成的房产评估报告。

九、分支机构备案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1)《广东省房地产估价机构分支机构备案登记申请表》、《广东省房地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备案登记申请表》(根据内容变更申请,提供本事项相应材料清单(原件1份,加盖公章);(2)分公司在登记地为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缴纳社会保险(1份)加盖公章);(3)房地产估价机构负责人、分公司负责人、专职房地产估价师的身份证明(1份加盖公章)已设立分支机构;(4)已设立分支机构的一级房地产评估机构备案证明原件和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十、申请新设立的三级中介服务机构办理房地产中介备案证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1)房地产估价机构登记证等级申请表(加盖申报机构公章);(2)法人授权证书(原件);(3)@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4)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人任职文件(复印件);(5)@>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 ,加盖报告机构公章);(6)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复印件,加盖报告机构公章)及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相关文件等作为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报送机构信用档案信息;(7)商业登记;(8)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证书;(9)固定营业服务场所证明。

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常见问题

一、哪些项目需要报价?

答案:根据《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朱府办函[2016]203号):自2016年10月6日起,本市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在销售(预售和现房销售)前必须办理价格备案手续) 新建商品房项目。

二、如何查询商品房创纪录价格?

答:请登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查询商品房备案价格(网址:)。

三、项目完成价格记录后,实际成交能否高于记录价格?

答:不可以。每套商品房的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其备案价格,且不得低于其备案价格的85%,否则房地产登记中心将无法进行网上申请签证。

四、在拿到商品房测绘报告之前,能否先备案商品房价格记录?

答:不需要。建设单位取得商品房测绘报告后,应向市房地产登记中心申请房屋权属备案。预售房屋,应当在预售许可证核准前办理商品房价备案。出售现房的,应当在出售现房备案前办理。房价记录。

五、商品房价格备案如何申请?

答:在“珠海市房地产登记中心”官网首页点击“清标系统”,登录“商品房清标系统”。

六、商品房价格记录处理需要多长时间?

答:收到材料后7个工作日,预审无误后(特殊情况需报有关部门审议,审议时间不计)。

七、项目从预售阶段转入现房销售后需要重新登记价格吗?

回答:不可以,可以按原预售时的创纪录价格出售。但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其备案价,同时不得低于其备案价的85%。

八、商业和办公物业需要报价吗?

答案:没有。

九、项目完成价格备案后注册房地产经纪公司需要什么条件,多少天开售?

答:必须在价格备案完成之日起30日内开售,并在显着位置公示《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表》和《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公示表》在销售网站上。

十、如果项目在2016年10月之前已经取得商品房产权证,是否需要进行价格备案?

答:不需要。2016年10月6日前取得预售证或商品房产权证的,无需备案。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常见问题解答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办理地址?

答:房地产企业登录珠海房地产交易监管平台进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

二、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需要多长时间?

答案:15 个工作日。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请材料如何绑定?

答: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变更申请表单独放置,不与其他材料捆绑。 2、其他材料为A4纸,按上述顺序装订。采用平装封底,并有目录标明页码,页码逐页书写。 3、必须打印除签名外的所有必填字段,并且必须将副本与原件核对。

四、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和有效职称证书需要多少人,什么专业?

答:一级资质,建筑、结构、金融、房地产及相关经济等领域具有专业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中级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头衔或以上。具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师不少于4人;二级资质要求:具有建筑、结构、金融、房地产及相关经济专业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正职人员不少于3人-具有资格证书的时间会计师;三级资质要求:建筑、结构、金融、房地产等领域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且不少于2名具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师;四级资质要求:具有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等职称的职业经理人不少于2人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师不少于2人;临时职等资质要求:具有建筑、结构、金融、房地产等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师不少于2人。

五、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持有人,劳动合同期限及是否需要提供社保证明?

答:需要劳动合同,但不需要社保证。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这两本书的内容如何填写,尤其是《住宅用户手册》?

答: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房地产开发资质时,均需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条例》的相关要求填写“两册”。从建设局官网下载。

七、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时,是否还需要提供已完成备案的土地使用信息?

答:已经完成备案登记的土地使用还需要提供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全部土地使用信息。

八、《土地使用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批准书》合二为一。部分企业的土地使用批文已过期,自然资源局未予延期。 “土地使用批准书”是否退回?需要提供吗?

答案:没有。

九、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需要哪些资料?

答:1、房地产开发企业变更申请表(原件,复印件,加盖申报企业公章);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附身份委托人及所附委托人证明复印件;3、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加盖申报企业公章);4、工商局出具的批准变更通知书(复印件,加盖申报企业公章);5、房地产企业开发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或复印件,换证时收回原件) ;6、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申报企业公章);7、企业法定代表人简介简介(原件,如法定代表人变更,提交此项目, ○原图,然后粘贴照片)。

十、房地产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处罚?

答: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房地产企业,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珠海市商品房租赁管理办法(试行)》常见问题解答

一、本办法中的“商品房”指什么?

答:商品房是指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并出租的房屋,不包括酒店、宾馆、招待所、写字楼、企业。

二、本办法中的“出租人”指什么?

答:出租人包括房屋所有人、合法使用人、实际管理人、房屋中介机构和受托出租的人员。

三、出租人应在租赁关系成立或变更之日起多少天登录房屋租赁监管服务平台并申报相关租赁信息?

答案:30 天内。

四、租客在租期内转租房屋是否需要重新备案?

答:可以,出租人和转租人均应在新租赁关系成立之日起30日内登录房屋租赁监管服务平台申报新租赁合同信息。

五、网上报的租房信息包括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