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份无效或部分无效的遗嘱

1、立遗嘱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继承法》第22条规定,“无法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法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订立遗嘱时,遗嘱必须具有容量。无行为能力的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后来有行为能力,仍然是无效的遗嘱。立遗嘱时立遗嘱人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因此,立遗嘱时立遗嘱人无行为能力或行为能力受限的,遗嘱无效。注意“在遗嘱时”的条件。在实践中,确定遗嘱能力时应注意以下几种情况:(1)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当他们处于正常状态,遗嘱有效,患病期间遗嘱无效;(2)精神病治愈后遗嘱对年满后的成年人有效

2、遗嘱内容并非立遗嘱人的真实意图

即使立遗嘱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如果遗嘱的内容不是他的真实遗嘱,遗嘱也没有法律效力。遗嘱内容不属于立遗嘱人真实遗嘱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 A.立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受到胁迫、欺骗或精神错乱; B. 伪造的遗嘱; C. 遗嘱内容被篡改。这类的根本就是违背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

3、因遗嘱继承人而无效的遗嘱

根据遗嘱继承人的原因,遗嘱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情形主要是指: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放弃继承权,在死者之前死亡。当然,严格来说,这三种情况应该是遗嘱内容不能实现,而不是遗嘱无效。但是,我们已经看到这三种情况与无效遗嘱的法律后果是一样的,我们这里也将其归类为无效遗嘱。

4、遗嘱内容涉及已处置财产

例如,遗嘱会在立遗嘱人的儿子死后将房屋所有权转让给他。但实际上,当立遗嘱人去世时,房屋的抵押贷款尚未偿还,房屋并未完全拥有。这可能全部或部分无效。这取决于继承人在行使其在贷款银行的权利之前如何处理贷款问题。例如,立遗嘱人会在遗嘱中注明已转让给长子的房子给二儿子和三个女儿。

5、遗嘱内容涉及无权处分的财产

例如,如果丈夫写了遗嘱,将与妻子共同拥有的房子留给儿子,妻子不分割房子,家庭共同建造另一所房子并为儿子写遗嘱,遗嘱将因无权处置而无效。或部分无效。又如违章建筑、未经转让的房屋、车辆等属于国家、集体等所有的财产,不在遗嘱范围内。

6、违反法律和公共利益

违反我国法律和公共利益的遗嘱无效。例如,一个不忠的配偶立下遗嘱,将他的财产分配给他的同居者。由于这种意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违反公序良俗,应视为无效。再比如,立遗嘱人表示,无论哪个儿子生下他的孙子,都会继承他的财产;如果两个儿子都生了孙子,两个儿子将平分他的财产。这种被别人鄙视的遗嘱应该是无效的。它体现了男尊女卑、封建继承的思想,既违反了我国宪法和民法规定的男女平等原则,也不符合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

7、遗嘱没有为某些弱势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

遗嘱部分无效,因为遗嘱中没有保留必要的股份。 《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为没有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遗嘱剥夺无劳动能力且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

8、遗嘱不为胎儿保留一份遗产

遗嘱不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使遗嘱部分无效。这很容易理解。人类社会必须制定规则,保障人类的繁衍后代和子孙后代的持续健康发展。确保将要出生的继承人在出生后能够从家庭获得良好的教养、教育和成长条件,是天经地义的事。 《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分割遗产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最高法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五条:“应当留给胎儿的继承份额不留存的,从继承人的遗产中扣除”。

9、他人代写遗嘱无效

例如:蔡妈妈(只能写自己的名字)让女儿李老师为女儿李老师写遗嘱。遗嘱由蔡口授,李女士书写,最后由蔡签字。那么这有效吗?此遗嘱为无效遗嘱。本案中签字放弃继承权没公证有效吗,蔡某立遗嘱为自立遗嘱,自立遗嘱生效的法定形式要件必须符合《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即自立遗嘱。 -书面遗嘱应由立遗嘱人撰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蔡某立遗嘱无效主要表现在遗嘱内容为李女士所写,并非蔡某本人所写。即使蔡某签了字签字放弃继承权没公证有效吗,也不符合法律规定,故不符合《继承法》关于亲笔遗嘱的规定,属于无效遗嘱。

10、特定情况下的口头遗嘱无效

口头遗嘱只能在紧急情况下订立。所谓危急情况,是指立遗嘱人因疾病或战争随时有生命危险,无法以其他形式立遗嘱的情况。口头遗嘱应由两名或两名以上见证人见证。法律规定,在危急情况消除后,口头立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原立遗嘱无效。

11、多份遗嘱内容冲突无效

由于遗嘱是单方面的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在立遗嘱人死亡时才生效,所以立遗嘱人可以在遗嘱生效前随时更改或撤销其遗嘱。这种现象并不少见。如果多份遗嘱的内容发生冲突,势必导致无效遗嘱的相应内容失效。一般来说,公证遗嘱优先于一般形式的遗嘱,后来的遗嘱优先于以前的遗嘱。

12、当事人的书面遗嘱无效

法律要求“两名或多名证人”为书面遗嘱作证。很多时候,老人立遗嘱时,喜欢请亲人作证,一是表示信任,二是对外公布。没想到,有时亲属的证词可能会导致遗嘱失效。

根据《继承法》第十八条,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六条还规定,继承人、受赠人的债权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遗赠者。不能成为遗嘱的见证人。

13、遗嘱因不符合形式要求而无效

遗嘱有五种形式,每种形式都有其形式要求。遗嘱形式不符合要求的,遗嘱无效。具体来说,如果立遗嘱人没有签名,书面遗嘱的见证人不超过两名,或者缺少立遗嘱人、见证人、代书人等的签名。由于这些遗嘱违反了必须遵循的法律程序,因此形式是违法的,不符合立遗嘱的必要条件,所以从一开始就应该是无效的。

14、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支持协议之间的冲突

由于遗赠赡养协议是双向合同,其法律效力最高,其次是遗赠和继承。如果同一财产有不同的方式,以最有效的遗产和支持协议为准。如果遗嘱与遗产支持协议和遗赠发生冲突,则冲突部分的遗嘱内容无效。

15、立遗嘱人的所有债务未清

立遗嘱人已经说明了如何处理财产,但在他去世之前,他还没有清偿立遗嘱人的所有债务,那么他的财产在还清所有债务后可能成为负资产。在这种情况下,遗嘱指定的继承人,但不能继承任何财产,则该遗嘱为事实上无效的遗嘱。

16、内容不明确、矛盾或无法实现等

如果遗嘱内容含糊不清或相互矛盾,或者遗嘱所附条件根本无法满足,则遗嘱无效。

处理无效或部分无效遗嘱的原则

在遗嘱部分无效的情况下,不影响遗嘱其他有效部分的效力。有效部分按照遗嘱规定继承,无效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如果遗嘱全部无效,死者的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

在确认有效或部分有效的遗嘱中,比较多个有效遗嘱或有效部分,选择应适用的遗嘱或部分遗嘱。

多份遗嘱内容冲突,必然导致无效遗嘱无效。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被继承人有多个遗嘱的,内容冲突的,以最后一个遗嘱为准。但同时也规定,本人亲笔遗嘱、委托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不得变更或撤销。也就是说,以最后公证的遗嘱为准。如果没有经过公证的遗嘱,以最后遗嘱为准。

所以如果有多个有效的遗嘱,如果有一个经过公证的遗嘱,则以经过公证的遗嘱为准,并且经过公证的遗嘱的有效性高于其他四种形式的遗嘱;但如果有多个公证的遗嘱,则以最后一个公证的遗嘱为准;如果没有经过公证的遗嘱,最后的遗嘱为正确的。

我们简化一下继承遗嘱的具体处理原则:公证遗嘱优先于普通遗嘱;以后的遗嘱优先于以前的遗嘱,如果没有经过公证的遗嘱,最后的遗嘱优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