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海事局关于印发《诉讼费用办法》第十三条的通知
继承案件的诉讼费数额按案件标的物计算。
法律基础:
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按照下列标准缴纳:
(一)财产案件继承房屋遗产需要支付多少费用,按照诉讼请求的金额或价格,按以下比例分期累计支付:
1.不超过1万元,50元/件;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2.5%支付;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2%缴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1.5%支付;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1%缴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0.9%支付;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0.8%支付;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0.7%缴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0.6%缴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0.5%支付。
(二)非财产案件按以下标准支付:
1.离婚案件每件收费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补交;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0.5%支付。
2.侵犯姓名权、称号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的,每宗赔偿100元至500元。
涉及的损害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支付;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1%支付;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0.5%支付。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收费50-100元。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没有争议的金额或者价款的,每件赔偿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的金额或者价款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
(四)劳资纠纷案10元。
(五)行政案件按以下标准收费: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收费50元。
(六)当事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赔偿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二) 项目,项目
(三) 项目继承房屋遗产需要支付多少费用,项目
(具体支付标准在六)项规定的范围内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