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当事人因继承或者遗赠取得不动产,申请应提交登记、死亡证明、遗嘱或所有法定继承人。与死者的不动产分配协议和亲属关系材料也可提交公证材料或有效法律文件。根据规定,如果产权登记部门严格按照实施细则执行,未来普通人继承房产的方式有两种,方式有四种(具体材料如何提供,具体怎么走)办理手续请参照《不动产登记业务规范(试行)》):

一、遗嘱继承或遗赠。提供死者的死亡证明、遗嘱、继承人及死者的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申请办理迁户登记。

二、合法继承。法定继承的三种途径:

1、“协商继承”,即如果所有继承人都可以协商达成不动产分配协议,就可以提交死者的死亡证明,所有法定继承人就分配达成的协议房地产,继承人和死者之间的关系。亲属关系证明及其他办理迁户登记所需材料;

2、公证继承,即死者去世后,继承人申请继承公证,并以继承权公证申请房屋转让登记;

3、诉讼继承,如果所有的继承人不能协商一致或者不能取得继承权公证,就需要向法院提起继承纠纷诉讼。法院作出判决和调解后,凭法院登记处出具的有效法律文书申请。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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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这个我激动得睡不着了!

不是因为我有房产要继承,而是作为婚姻家庭事务的专业律师,不知道每年会有多少无助的继承人得到帮助,

希望律师能帮助他们摆脱无法继承的困境。

就在今天,我又接到了温州W女士的求助电话。

她的丈夫刚刚去世,留下了财产。

她的丈夫立下遗嘱,指定她和她的小女儿为财产的继承人。

办完丈夫的后事后房产继承公证和诉讼哪个简单房产继承公证和诉讼哪个简单,她带着遗嘱、房产证、户口簿、结婚证、女儿独生子女证、丈夫死亡证明等材料到房产登记部门申请过户。但不动产登记部门要求她提供公证处出具的《继承公证》,或者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否则不办理过户手续。原因是司法部和建设部都有明文规定。

女士。 W只好去了公证处,认为她的程序已经完成,公证应该很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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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公证处要求她提供证据证明她的丈夫没有其他继承人。

于是她去殴打丈夫的父母,以证明丈夫先于丈夫去世。

但是公证处说还不够,她还需要去老公老家再拿一份证明老公没有其他孩子的证据。

女士。 W说独生子女证不能证明我们两个只有一个孩子吗?

但是公证处说,独生子女证只能证明你和你老公在婚姻中只有一个孩子,但不足以证明你老公只有一个孩子,不能排除你丈夫和其他人有孩子的可能性。

女士。 W老实说,她跑回丈夫老家,要求有关部门出具证明,证明丈夫除了独生子女证上的婚生女儿外,没有其他孩子。

但是相关部门说,你的独生子女证不是很清楚吗?您的女儿是独生子女,这意味着您的婚姻中只有一个孩子。如果要证明结婚生子的情况,一孩证明就足够了。现在,我们不能重复证明。至于你丈夫是否有私生子,我们无法证明。

女士。 W气得想忘掉,停止公证,花点钱打官司。

于是她又去法院咨询。法院工作人员听取了W女士的陈述,表示法院不能受理此案。

为什么?

一、 上法庭打官司是因为纠纷。你和你女儿是你丈夫的继承人,没有争议。怎么去法院打官司?

二、你去法院打官司,你起诉谁?你起诉你的女儿?您的女儿未成年,您现在是她唯一的法定监护人。如果您的女儿是被告,那么您就是她的法定代表人。你认为,你既是原告又是被告的法定代表人。这不等于起诉自己吗?本院不能受理,您还是请公证处为您办理继承公证吧。

女士。 W就这样被不动产登记部门、公证处、法院推来推去。凡是经历过房产传承的普通人,都曾有过走投无路的感觉!

我很同情W女士。但是我昨天早上还没有看到取消通知,所以我只能建议W女士:

一、去公证处再试试看能不能出“继承公证”;

二、如果公证处坚持不做公证,只能上法庭起诉。如果走民事诉讼的道路,除了找另一个假想敌(所谓的想争夺继承权的人)作为被告起诉,别无他法;

三、从节约成本的角度来说,走行政诉讼的道路也是可以的。 W女士可以再次到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过户。如不动产登记部门仍不予办理,则请她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或取得不动产登记部门不予办理过户手续的其他证明,再向法院提出申请。行政诉讼,举报不动产登记部门的行政不作为。

尽管向 W 女士提出了建议,但我一整天都感到非常难过。

我知道十有八九公证处不会为W女士提供遗产公证。

不动产登记部门不会主动进行变更登记。

女士。 W非常不愿意无缘无故要求W女士找亲戚做被告。

让她起诉政府部门,她有顾虑。

所以当她最后说:律师,你给我想个办法,看看有没有办法不打官司继承,我心里的阴影区域瞬间放大了无数倍!

此时,已是深夜。不过心情比白天好很多。我迫不及待想向大家报告这个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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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年来公证继承财产的传统昨天已成为过去。

希望房地产登记部门能真正贯彻《继承法》、《房地产登记暂行条例》、《房地产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希望不动产登记部门不要照搬以前公证处的做法,不然真的只是换汤不换药。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这是很有可能的!)

希望 W 女士是我收到的最后一个此类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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