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深圳的蔡先生没有孩子,他的侄女去世了。蔡先生生前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但搬迁房直到蔡先生去世后才建成。由于蔡先生生前未立遗嘱分配房产,故该房产在其死后成为“无主不动产”。蔡先生的侄女蔡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配拆迁房屋的份额。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其侄女将获得拆迁房屋30%的财产份额,其余70%归国家所有。这一判决引起了热议。无主财产的部分产权归国家所有合理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蔡先生的侄女不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蔡先生生前未立遗嘱或遗赠赡养协议。获得更多支持的继承人可能会以适当的遗产分配给他们。”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既不继承也不遗赠的财产为国家所有;死者生前为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因此,法院也裁定70%的股份属于国家所有。

法院的判决符合现行法律。对于判决书,中国法学会民法研究会副会长杨立新教授也表示:“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在没有一阶继承人和二阶继承人的情况下,是没有问题的。以深圳法院的判决为准。”

根据网友的意见,我们得出的结论是,纠纷的焦点主要在于侄女既然履行了赡养和送死的义务,只能主张部分份额的权利。在这所房子里面。法律规定能否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形势?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于1985年实施,至今未作修改。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和城市化、人口老龄化、“不婚”、“丁克”等社会现象的出现,有学者提出应修改法律,扩大继承人范围。如果法律扩大了继承人的范围,分割遗产时会不会出现更多的家庭矛盾?在拆迁过程中,因补偿资金分配不均而引发的诸多矛盾,不乏“未婚女性”被区别对待的情况。目前正在编纂民法典继承,2018年8月,继承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对比民法典继承草案初审稿与现行继承法关于继承的规定,我们发现,初审继承法基本沿用现行继承法,但有些修改后,草案一审稿规定:“不属于由人民继承、无人遗赠的遗产,属于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为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农村“五保”死后遗产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集体组织对“五保户”实施“五保”时,如果双方有支持协议老人房产继承新政策,按协议处理;不支持 根据协议,死者有遗嘱继承人或者法定继承人请求继承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法定继承办理,但集体组织有权要求缴纳“五保”费用扣除。

对于无主不动产的归属,法律已经考虑到社会形势的变化,法官也会根据自己的自由裁量权做出合法合理的决定。在继承方面老人房产继承新政策,死者生前可以通过订立遗嘱或遗赠支持协议来决定遗产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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