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新闻记者王欣

吉林省德惠市6名农民在德惠市君氏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氏公司)兼职时,在叔叔君某兴的指导下进行。公司法定代表人君某珠。与图们敦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敦银村镇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及担保合同,向敦银村镇银行贷款700万元。

但是,这些贷款在转入六人名下的卡后,很快就转入了其他人的账户。直到敦银农村银行起诉6人要求还款,6人才知道情况。

与此同时,君氏公司也被起诉。公司老板君某竹在一审中辩称,是敦银村镇银行行长张胜说银行账户需要充值,需要再融资,到时候就结束了。几天。 “我不知道贷款发放的情况,银行工作人员也没有检查贷款人是否符合条件,贷款发放了。我司不同意承担担保责任。” "

2019年底贷款,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以敦银农村银行未履行偿还贷款本金义务为由,驳回了该银行的诉讼。敦银农行上诉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改判借款人应归还贷款

此后,6人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吉林省高院提审后驳回了敦银农村银行的诉讼。裁定书显示,本案民事案件涉嫌重大经济犯罪,公安机关已对敦银村镇银行原法定代表人张胜立案侦查。对敦银村镇银行的起诉,目前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条件,应予驳回。

2022年1月25日,六方代表向吉林省高院赠送锦旗以表示感谢:“感谢法官为我们恢复了清白!”

吉林省高院作出的民事判决。本文图片由受访者提供

“借”700万元

38岁的刘长禄告诉澎湃新闻,他是德惠市大青嘴镇朝阳沟村村民。曾任德惠君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氏公司)员工。

刘长禄说,他2016年去君氏公司上班,在车间做体力活,月薪3000多元。 “隽某星是公司总经理君某柱的叔叔,我们都叫他老板。”刘长禄介绍,他虽然认识君某星,但并不熟悉。

刘长禄回忆,2017年的一天,君某兴找到他,说要借他和其他几名员工的身份证。不管有什么影响,我们只要把(账号)从我们这里传过去,我们就会相信。”

刘长禄称,2017年9月,一名疑似银行员工来到公司,要求他和其他五名员工签署多份文件。但是其中许多文件是空的。后来才知道,他们签署的文件包括与敦银农行的商业贷款合同和个人担保合同(6人互相担保)。 6人中,刘长禄等4人分别“借”120万元,另外2人分别“借”110万元,合计700万元。

但是,这些贷款被银行存入6人名下的账户后,很快通过“委托电汇”的方式转到杜先生名下。而这个杜某,六人都不知道。刘长禄说,他不知道自己借了120万元的贷款。直到后来被银行起诉,他才收到这笔钱,也没有还钱。

2022年1月25日,刘长禄等村民向吉林省高院赠送锦旗。

一审法院:银行未履行偿还贷款本金的义务,驳回诉讼

图们市法院2019年12月30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显示,2017年敦银农行将刘长禄等人及俊氏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刘长禄等人及俊氏公司偿还本金,利息和罚息。

判决书显示,君氏公司法定代表人君某珠辩称:“我公司不需要这笔贷款,但我叔叔告诉我张生(注:敦银农行当时是法定代表人)来找到了。他说银行账户需要充值,贷款需要转帐,过几天就结束了。他让我帮忙找人。几个被告人也被我叔找到了。我真的不知道具体情况,不知道交了多少费用,签这些合同的时候我也在场,敦银的工作人员在我们公司跟我们签的贷款,不知道具体情况贷款,而银行工作人员没有。审核贷款的,符合与不符合条件的将发放贷款,我司不同意承担担保责任。”

判决书显示,刘长禄等人在敦银村镇银行提供的《提款申请书》上签字,同意支付方式为委托支付,但无法确定委托支付的支付对象。

图们市法院认为,敦银农行与被告签订的经营性贷款合同、担保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陈述,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贷款。合同。和保修合同。但敦银村镇银行在贷款发放当日,未确定委托支付的支付对象,未经借款人同意,将贷款本金全部转移给外人杜的行为,应视为敦银村 银行未履行向借款人偿还贷款本金的义务。因此,判决驳回敦银村镇银行的诉讼。

一审中适用的法律错误并更正

敦银村银行不服一审判决,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0年8月25日,延边中院作出民事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减刑刘长禄等人偿还贷款及利息,支付律师费,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连带责任。

判决书显示,延边中院查明,2017年9月12日,涉案贷款700万元记入局外人杜某某账户。同日,杜某账户通过行内转账方式将600万元转至吉林通化海科农业商业银行,用于偿还君氏公司的贷款;剩余的100万元现金提取。

延边中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所有合同均合法有效,各方应充分履行合同义务。无论是借款人,还是提供连带担保的个人或公司,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都清楚自己签订了​​相关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担保合同以及会产生什么法律后果他应该在签字后承担。 ,被告在签订相关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时不知道借款的事实不能成立,法院不予受理。

延边中院认为,敦银村镇银行已按照借款人提供的收款账户将约定的贷款记入借款人账户,从而履行了借款合同义务。对于借款人在收到贷款后委托贷款人转移货款,受托人是否按照受托人的要求履行信托义务,与本案的贷款合同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损失可以与受托人分开索赔。一审判决认定敦银村镇银行未履行还款义务,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法院予以纠正。

吉林省高院再审:

此案涉嫌重大经济犯罪,银行驳回起诉

刘长禄告诉澎湃新闻,他们对二审判决极为不满:“我们都是农民,又没借钱,凭什么要还,拿什么还?”之后,他们委托吉林从伟律师事务所韩振岳律师向吉林省高院申请再审。 2021年3月,吉林省高院作出裁定,开庭审理此案。

吉林省高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显示,法院重新审查,根据《贷款通则》,银行应进行贷款申请、信用等级评估、贷款调查、贷款审批等流程发放贷款时。银行异地发放贷款,两天完成所有申请审批手续,借款人夜间签订空白合同,显然不符合《贷款通则》和银行正常发放贷款的程序。根据敦银村镇银行的说法,借款人的开户手续和转账手续均由银行工作人员根据个人口头授权办理,资金进入借款人账户后直接转给杜某。借款人否认授权敦银农行办理相关手续并提供杜某的银行账户。据此,敦银村镇银行的主张缺乏证据,不符合银行交易惯例。

裁定书显示,本案中,借款人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明知自己不符合借款条件,也没有借款的真实意图。贷款手续,应承担相应责任。但敦银村镇银行表示,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已对敦银村镇银行原法定代表人张胜立案侦查。作为君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君某柱对君某兴是否为实际控制人的事实陈述存在矛盾,既不承认君某兴为实际控制人,也未就公司偿还银行贷款等重大事项发表意见。显然,上述交易环节显然有悖常理。

裁定显示,综上,根据现有证据,本案的贷款审批、合同签订、贷款发放、委托支付等事项与当事人的陈述和原审认定的事实不符。本案民事案件涉嫌重大经济犯罪。此外,公安机关已启动刑事侦查程序,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涉嫌经济犯罪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经审理不应认定不予受理。属于经济纠纷案件,涉嫌经济犯罪的,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敦银村镇银行提起的诉讼,目前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条件,应予驳回。

吉林省高院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对敦银农行的起诉。

刘长禄等人的诉讼代理人韩振跃认为,吉林省高院充分听取了原、被告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经过两次公开作出上述裁定。审判,体现了正义为民、正义的原则。精神。

刘长禄告诉澎湃新闻,1月25日,他和另一名村民代表六人向吉林省高院赠送锦旗:“感谢法官为我们恢复了清白!”

本期主编邹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