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在海外留学、资产配置等一系列因素的推动下,海外投资移民潮颇为火爆。受此影响,移民代理与投资者、海外项目方之间的纠纷也越来越多。

由于境外项目方追索困难、涉外因素较多以及疫情等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导致移民中介机构与投资者的关系日趋紧张。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一起投资移民纠纷作出判决。这已经是二审的结果。几经周折,最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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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此,这起复杂的案子在时隔近两年终于告一段落。作为本案移民公司的代理人,我现将案情分享如下:

案例审查

2013年9月,王女士与上海某知名移民公司签约,由该移民公司办理在法国的非盈利居留签证,并在法国购买符合移民要求的房产。王女士认为,移民公司的宣传资料承诺在2014年底之前可以交房,但是一直拖到2019年,房屋建设还没有完成,所以王女士无法拿到认购的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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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女士已向法国投资移民项目公司支付了35万欧元。王女士认为移民公司作为中介损害了委托人的权益,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移民公司退还中介费5万元和投资额35万欧元。

律师“表示”1.移民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是否有过错,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作为中介服务公司,移民公司的业务范围仅为沟通、中介协助、推荐和介绍。就其行为而言,已在其合同范围内提供了相关服务。移民公司不是房地产开发商,也没有收到相关费用。它不是实质审查的主题。同时,根据法律规定,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信息,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中介人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损害赔偿。

本案中,王女士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移民公司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信息。因此,法院认为,移民公司在履行中介服务合同方面没有过错,应当认定其行使报酬索偿权的条件已经具备。

因此,法院不支持王女士关于移民公司应退还其已支付的代理服务费的主张。

2.本案王小姐是否有损失,损失与移民公司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王女士已取得该法国公司的相应股权,并拥有其名下的法国房地产。她所支付的认购款的去向并不为人所知。王女士以这笔钱作为确定实际损失金额的依据,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确认。

王小姐与法国项目公司签订的预售房屋合同无法履行的根本原因不是移民公司造成的,移民公司不是不能履行预售的过错方房屋合同。因此,法院认为,王女士认定的实际损失与移民公司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如果王小姐坚持认为自己遭受了损失,可以单独主张相应的权利。

因此移民中介,法院不支持王小姐向移民公司索赔35万欧元的赔偿。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了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最后结果

在此期间,律师承受着来自各方的巨大压力,迫使我们退还代理费和投资资金。但是,从法律的角度,或者在整个案件的整个过程中,移民公司已经完成了相应的中介服务,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移民中介,在与当事人沟通后,我们整理了大量的证据和公证材料疫情期间,坚持表达我们的法律主张,法院最终支持了我们,胜诉了。

在海外投资移民案件中,面对所有的海外项目,移民中介和投资人一样,应该擦亮眼睛,做好投资前的法律尽职调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是投资后事实上相互推卸责任,“签”钱和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