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实践中,经公证的遗嘱或者经人民法院承认有效的遗嘱,经遗嘱继承人申请,由公证处办理并出具遗嘱继承权公证,但对于其他规定形式的遗嘱,如亲笔、代表人的书面遗嘱,因立遗嘱人死亡难以取证,无法取证,以及遗嘱继承的专属法、公证人往往害怕继承纠纷,引发官司,拒绝公证,导致部分遗嘱和生前处分财产的愿望无法实现,遗嘱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妥善保护。

一、自写和书面遗嘱是合法的继承形式

公民的遗嘱有五种形式,分别是公证遗嘱、亲笔遗嘱、代为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这五种遗嘱形式是法定形式。公证遗嘱是经过公证的遗嘱。 “自写、书面、记录、口头的遗嘱不能撤销,公证的遗嘱可以变更。” “立遗嘱人有多份遗嘱,内容相互冲突有遗嘱的房产继承过户怎么办理,形式不同。有公证的遗嘱,以最后公证的遗嘱为准;没有公证的遗嘱,以最后立的遗嘱为准。”可以看出,公证遗嘱的形式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有遗嘱的房产继承过户怎么办理,具有优先权,这种优先权体现在遗嘱是在国家公证处按照法定程序订立的,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得到承认除了经公证的遗嘱的形式和效力外,还规定了其他四种遗嘱的形式和效力。遗嘱由二人以上见证人见证,其中一人代为书写,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见证人、立遗嘱人签名。亲笔遗嘱和代理遗嘱的形式,说明亲笔遗嘱、代理遗嘱等形式的遗嘱与公证遗嘱相同,均为法律规定的法定形式。任何形式的遗嘱,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立遗嘱人可以自由选择。公证遗嘱、亲笔遗嘱、代理人遗嘱等形式的遗嘱是公民表达意愿的形式,无论哪种形式都应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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