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发布了《关于有关事项的公告》 《关于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告》)。 ”),明确适用范围和对象、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的实际征收和核准征收等。《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详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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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在云南省内将自有或租赁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取得租金收入或其他经济利益的,按“房产租赁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纳税人出租(转租)房屋的,应当如实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将房屋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依次从租金收入中扣除,缴纳给出租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证书。租金,由纳税人承担的实际维修费用,以及税法规定的扣除额。

三、出租(转租)房屋的纳税人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证明个人出租房屋发布平台,不能准确计算房屋租赁成本的,按5%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租金收入。

四、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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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租房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租用非住宅房屋,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个人以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获得的出租(转租)房屋的租金收入,在合法有效的出租期内,可按月平均分配相应的租金合同(协议)。

六、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公告》解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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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告》背景

为进一步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措施,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助力疫情防控和支持经济社会发展,更好服务“六稳”大局, “六保”,促进云南省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税收征管总局》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和住房租赁相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租房屋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2009〕639号) ation)等,发布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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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告》主要内容

《公告》第一条明确了适用范围和对象。个人将自己的房屋或云南省范围内的出租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取得租金收入或其他经济利益收入的,属于个人。所得税 财产租赁所得的应税行为,即纳税人出租或转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公告》第二条强调个人出租房屋按实征收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出租(转租)房屋的个人出租房屋发布平台,应当如实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凭合法有效证件,按租金收入顺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房屋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款、支付给出租人的租金、纳税人实际承担的维修费用、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等均予以扣除。

《公告》第三条规定了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的计征和征收。出租(转租)房屋的纳税人无法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也无法准确计算房屋租赁成本费用。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的5%。

《公告》第四条强调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和税率。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个人租房,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租用非住宅房屋的个人按 20% 的税率征收。

《公告》第五条规定了个人一次性收取租金的问题。个人以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取得的出租(转租)房屋的租金收入,可以通过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协议)形式取得。相应的租赁期按月摊销。

租金需缴纳个人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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