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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5月28日)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局公布了重磅新政,涉及“无房户认定标准”内容!

收紧无家可归者资格,提高无家可归者住房供应比例。

文档全文如下:

关于进一步优化无家可归家庭购房工作的通知

江北新区管委会、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要求,进一步保障本市无住房登记户的刚性住房需求,经市政府同意,有关事项现通知如下:

新政要点一、优化无家可归家庭购房资格

“无房户”须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内无自有住房。办理购房证需满足以下条件:

1、2年内无自住房屋登记信息和交易记录。

2、过去1年内连续12个月在南京缴纳城市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

新政策要点二、提高无房家庭住房供应比例

每批商品住宅项目挂牌中,120平方米以下户型占比60%以上,无房户数是全市无房户数的3倍以上当前批次。住房供应比例从30%提高到40%。

解读《关于进一步优化无家可归者购房工作的通知》

一、政策制定背景

2020年7月22日,房地产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简称《宁久文》),明确商品房项目将提供在本市没有户口的家庭。很多房子的比例不低于30%。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精神,体现对无房群众需求的精准支持,切实保障居民自住需求,特通知制定的。

二、无家可归家庭的最新标准

无房户在本市原户籍且姓氏无自有住房的情况下,需增加以下两项认定标准:

(一)购房证明签发前2年内无自有住房登记信息及交易记录,包括房屋赠与、房产交易转让(含股份交易)、房产通过司法渠道转移的交易记录或登记信息。

(二)开具购房证明前1年内在我市连续12个月缴纳城镇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无法提供城镇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的,南京户口必须完成5年。

符合南京市现行限购政策,但不符合无家可归家庭认定标准的南京房产备案查询系统,按照普通家庭限购政策执行。符合《南京市常住人口登记管理规定》的学生,已被大专院校、技校录取,在校期间从原籍迁入学生集体户的学生,不予录取。被认定为“无家可归的家庭”。

三、提高无家可归家庭住房供应比例

每批商品住宅项目挂牌,120平米以下户型占比60%以上(含),无房户数为当期无房户数的3倍批次(含)。 ) 或以上,无房家庭的住房供应比例将由 30% 提高到 40%。

如商品住宅项目申请挂牌200套住房,根据《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宁房市字[2020]132号) ),无房家庭的住房供应比例为30%,即60套。以《关于进一步优化无家可归者购房的通知》(宁房办建办[2021]3号)为例,12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套数为150套南京房产备案查询系统,占总套数的60%批量上市。以上,与此同时,无房户数已达200户,是本批无房户数的三倍。无房户供应比例由30%提高到40%,无房户供应80套。 .

四、其他事项

(一)在购房资格审核中,不承认居民家庭成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

(二)符合最新无家可归家庭认定标准,可提供上一年度在我市连续缴纳城镇社会保险12个月的本市户籍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满足以下条件,可到“我的南京”APP出具无购房证明:1、2008年后在江苏省登记结婚的非集体户;2、未婚单身;3、离婚无未成年人有婚生子女;4、非集体户丧偶无婚生子女,若不能满足以上条件,必须到窗口发房购买凭证。

(三)如果“我的南京”APP中的购房证申请还在审核中,申请人不能到人工窗口重复提交申请。只有在“我的南京”之后APP返回结果,申请是否可以进入手动窗口提交申请。

(四)南京户籍5年以上无法提供城市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的申请人,符合网上开具要求的,开具结果将于24小时后返回在“我的南京”APP提交申请;如不符合网上开具要求,可在窗口申请,户籍证明人工初审后,暂无纸质购房证明不予核发。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五)签发的购房证明可以继续使用,到期后按照《关于进一步优化无家可归者购房工作的通知》规定的条件签发。

(六)本通知自2021年5月29日起实施,已发放销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按原政策执行,未发放的商品房项目将在按照本《通知》的最新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