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是保证家族财富顺利传承的重要手段。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实施。半年多过去了,可能很多朋友还不清楚民法典关于遗嘱继承的部分。有哪些新规定,比如立遗嘱增加了哪些新表格?据说增加了新的传承“宽恕系统”。具体规定是什么?下面请继续关注,一起来看看这些新规吧!

一、2 种新的意志形式

过去,《继承法》只规定了五种形式的遗嘱,即口头遗嘱、书面遗嘱、公证遗嘱、亲笔遗嘱和录音遗嘱。让我们的遗嘱更加多样化,让人们更方便地立遗嘱和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体现了民法典与时俱进的包容性。

法律指引】

《民法典》第 1136 条规定,打印遗嘱时,应当有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见证人在场。立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在遗嘱的每一页上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1137条以音像形式立遗嘱,应当有两人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载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二、公证遗嘱不再优先

在生活实践中,经常会发生一个人立几份遗嘱的情况。根据以前的继承法,如果有多个遗嘱,以最后一个为准,但如果有公证的遗嘱,则以经过公证的遗嘱为准。但《民法典》删除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无论是否为公证遗嘱,均以最后遗嘱为准。这条规定还是要尊重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新民法典关于自书遗嘱要求,因为人的想法是随时可以改变的。

【法律指引】

《民法典》第1142条规定,立遗嘱人可以撤回或者改变自己的遗嘱。立遗嘱后,立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违背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撤回遗嘱相关内容。如果有多个遗嘱新民法典关于自书遗嘱要求,内容不一致的,以最后一个遗嘱为准。

三、添加了“见证”要求

立遗嘱时必须有 2 名见证人在场。同时,两名见证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立遗嘱证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能力有限和无行为能力的人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2、遗嘱见证人应该是能够理解遗嘱内容和遗嘱所有文字的人。有些人虽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不具备从事遗嘱见证活动的能力。

3、对继承人或遗嘱人不感兴趣。因为有兴趣的人更有可能被他们的利益驱使做出虚假证明。

四、增加了宽大处理系统

宽恕制度,俗称“宽恕”制度,是指当继承人因遗弃死者、伪造、篡改遗嘱等法律原因而丧失继承权时,由死者或明示列名后予以宽恕。之后作为遗嘱的继承人。在此基础上恢复继承人的继承权,也保证了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给了继承人重生的机会。

【法律指引】

《民法典》第1125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死者;(二)为争夺继承权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继承;(三)遗弃死者、虐待死者,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隐匿、毁坏遗嘱,情节严重的;(五)强迫或以欺诈或胁迫方式妨碍死者)继承人设立、变更或撤销遗嘱,情节严重的。

死者知道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的行为,对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明示为继承人的,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五、介绍庄园管理员系统

民法典引入了遗产管理人制度,对遗产管理人的选任作出了明确规定,明确了遗产管理人的职责。我们知道,继承人之间经常会出现如何分配家产的纠纷,而遗产管理人会对此进行协调,从而减少各方之间的纠纷,让死者的遗产得以有序地继承,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当然,遗产的管理人可以由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来承担,这样遗产的继承就可以更顺利地进行。

【法律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47条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清理遗产,制作遗产清单;(二)报告状态)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的损坏和损失;(四)处理死者的债权债务;(五)根据遗嘱或法律规定的遗产;(六)执行遗产管理)其他必要的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