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买卖纠纷投诉

民事起诉书

原告:张某,北京市朝阳区石各庄村农民。

地址:北

电话:

被告人:张某,北京人。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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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房屋买卖纠纷

索赔:

1、 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依法有效。

2、 判令北京市朝阳区平房乡石各庄村226号房屋(西厢房除外)归原告所有,责令被告立即协助原告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3、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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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5月1日,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被告将北京市朝阳区平房乡石各庄村226号的房屋有价出售给原告。 5.5万元。合同经北京市朝阳区平房乡石各庄村委会确认。合同签订后农村房屋买卖平台,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被告交付房屋、宅基地使用权证明。原告也将户口转移到医院,并在医院长期居住。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配合原告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手续,被被告拒绝。

原告认为农村房屋可以在村民内部买卖,原买卖协议有效。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无果。因此,在您的法庭上,请支持原告的主张。

真挚地,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2010 年 10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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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词

尊敬的审判长和法官:

北京良高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张艳华的委托,委托我担任张艳华诉张艳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的全程代理律师,参与诉讼活动,参加今天的开庭审理,通过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针对本案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基于事实和法律,特此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 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真实有效。[页]

一、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在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友好协商签订的,符合《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二、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农村私人住房买卖纠纷时效性及处理原则研讨会纪要的通知》:“同时,与会人员认为,上述合同应以无效为原则,除有效外,买卖双方均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均已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的,可视为该合同。有效的。” 本案原、被告均为北京市平房乡石各庄村成员;在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时,经北京市平房乡石各庄村村民委员会批准并见证;原告已将户籍移至争议法院。因此,该协议是真实有效的。

二、被告张艳春应向原告张艳华履行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义务。

《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充分履行义务。”

《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本案中,被告在买卖协议生效后将宅基地使用权证明交给原告,但拒绝履行变更登记义务。是她的名字,以出售农村房屋违法为由,要求原告无条件撤出法庭。被告的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和买卖协议的规定农村房屋买卖平台,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原、被告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被告张彦春应履行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义务,并立即协助原告办理变更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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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代理意见预计将得到合议庭的重视和采纳。

真挚地,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

律师:

2010 年 1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