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核定工作的通知》 、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要求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构筑物,如农用房,纳入确认工作范围、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权登记发证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建立和实施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实现统一调查、统一确权登记、统一发证。这是领导小组成立以来,五部门首次联合发文,标志着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和高度。

努力完成全国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通知》明确了工作目标,即在建立和实施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前提下,明确将农用房等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纳入确权范围、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基本实现统一调查、统一确认登记、统一发证。

《通知》指出,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放,是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秩序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 是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的重要举措 产权基础是建立和实施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基本内容。为避免增加群众负担,减少重复建设和资金浪费,将农用房等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纳入土地使用权登记核发范围宅基地和集体建设,有利于建立和完善不动产登记制度。 ,形成覆盖城乡房地产的房地产登记制度,进一步提高政府的行政效率和监管水平。

国土资源部相关负责人指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改革完善加强宅基地管理制度建设,推进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现改革目标。产权基础和法律保护对于农民基本产权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同时,这项工作也是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减少资金浪费和重复投资,必须结合不动产统一登记考虑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统筹兼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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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统筹兼顾、因地制宜、着眼长远的原则,进一步夯实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基础。关于工作目标任务,《通知》从三个方面提出要求:

一是统筹兼顾,打好基础。 《通知》要求,全面加快农村地籍调查工作,统筹推进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建筑物、构筑物补充调查工作。 《通知》明确,各地要从服务和支持登记发放工作入手,结合建立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改革完善宅基地制度等土地制度改革的实际需要,不动产统一登记建设。准确、积极、稳健地推进全区农村地籍调查。

二是因地制宜,细化政策。考虑到因地制宜的巨大差异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为避免“一刀切”的政策,《通知》明确要求地方政府在现有登记发证相关文件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完善相关政策和技术标准。 ,针对全省实际问题。同时,《通知》明确,各地在制定政策和指导意见时,要遵循化解矛盾、尽可能释放的原则,坚持农村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必须通过依法办理土地使用审批手续,方可登记发证。证书。在权属调查和纠纷化解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基层自治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权属纠纷调解工作机制,重视农村土地权属纠纷调解工作。在登记发证中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三是把该做的事情做到最好,放眼长远。 《通知》明确,各地要按照建设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和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要求,全面落实房屋建筑物、构筑物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用房屋等集体建设用地。做它应该做的。各地要优先在房地产与土地一体化的地区开展房地产与土地一体化登记发放试点,为全面开展工作积累经验。

《通知》着眼长远,对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相关工作提出要求,强调要进一步加强登记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确保数字化管理和信息化应用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登记发放结果。在系统建设中,必须充分考虑未来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的有效建设。

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资金落实,各级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放工作领导小组继续发挥作用。 《通知》强调,要加强组织领导,继续发挥各级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放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充分依托党委政府组织协调保障力量各级特别是市(县)党委、政府,同级国土资源部门牵头负责,同财政、住建、农业、林业等部门密切配合确保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积极稳妥、规范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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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强调,要切实保障资金落实。有关地方政府要按照2013年和2014年中发一号文件的要求,将核准登记发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切实保障工作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