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2020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统一适用法律加强类案查找工作的指导意见》,自2020年7月31日起试行。

意见发布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和生效案例;

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参考案件及生效裁判案件;上一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案件,本院将纳入类案检索范围。

自2020年7月31日起,上述类似案件将在人民法院审判中具有重要意义。

在婚姻和家庭的情况下,有各种各样的奇怪的事情。

李律师精选了100个相关案例,其中大部分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和生效案例,与大家分享。

[案例选择]

(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之一一)

(一)基本情况

原告邢某与外人尹某田为夫妻。婚后,本案外人尹某田于1980年12月7日在该村购买了3栋建筑面积55平方米的砖石结构房屋。1985年5月9日,尹某田去世。涉事房屋暂由邢某和尹某天之子尹某金占用。 2012年1月23日,尹某瑾去世。同年房屋继承只判了份额怎么分割,尹某金之子尹某刚未经原告同意,擅自搬入涉案房屋。原告起诉法院,要求被告腾出涉案房屋。

(二)参考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屋为原告邢某与外人尹某田婚后购买,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外人尹某田去世后,原告作为共有人,有权占用和使用该房屋。现被告尹某未经原告同意擅自使用该房屋,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本院支持原告关于被告应立即倾倒并归还涉案房屋的主张。

关于被告人辩称涉案房屋是案外人尹某田将其出售给其父亲尹某金。由于涉案房屋为原告与外人尹某田夫妇共同所有,尹某田不同意原告。在事后确认的情况下,单方处置房屋应当无效,且被告提供的房屋买卖协议日期与案外人尹某田的死亡日期明显不符,与事实不符。不接受。

关于被告人关于涉案房屋继承权的争辩,虽然属于殷某田的那份财产权是在外人殷某田去世后继承的,但被告人殷某刚只有继承权。并没有真正获得它。至于涉案房屋的占有和使用权,本院也不接受辩论意见。

对于被告主张对涉案房屋享有继承份额的,被告可以在其他案件中主张权利,但本案不一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判决:判决生效后,被告尹某立即清空了三处房屋并归还给原告邢。

[律师声明]

本案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

1、被告人尹某刚是否有权继承涉案房屋?

答案:尹某刚是尹某天的孙子。如果尹某刚的父亲尹某瑾还活着,殷某刚就没有任何权利了。

涉案房屋为邢某与尹某田的共有财产。尹某天未留下遗嘱去世后,其妻子邢某和儿子尹某各占房子的一半。靳和殷某田的父母分享遗产。殷某瑾去世后,他没有留下遗嘱,他的那份遗产由殷某瑾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共同继承。

尹某刚有权继承涉案房屋。

2、尹有继承权和涉案房屋的使用权?

回答:继承权不能等同于财产权。

涉案房屋的二分之一未分割为殷某田的房产。尹某刚不享有涉案房屋的物权,也无其他合法理由占用涉案房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现行有效)

第214条房地产权利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法登记,自登记在房地产登记簿时生效。

第235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要求返还原财产。

第 1070 条父母和子女有权继承彼此的遗产。

一千一百二十一继承从死者死后开始。

如果有几个相互有继承关系的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并且难以确定死亡时间,则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首先死亡。还有其他继承人。假定不同世代的人先死;同龄人推定同时死亡,不存在相互继承关系。

第1127条继承顺序如下: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二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一阶继承人继承,二阶继承人不继承;如果没有一级继承人,则由二级继承人继承。

本节中的“子女”一词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收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节中的“父母”一词包括亲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节中的“兄弟姐妹”一词包括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收养的兄弟姐妹以及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 196 条以下索赔不受时效限制:

(一)请求停止侵权,排除障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权利人和登记动产权利人要求返还财产;

(三)要求支付子女抚养费、赡养费或赡养费;

(四)法律不适用时效的其他索赔。

第462条不动产或者占有的动产被挪用的房屋继承只判了份额怎么分割,占有人有权要求返还原物;妨碍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要求解除妨碍或者消除危险;如有损坏,占有人有权依法要求赔偿损失。

占有人要求返还原财产的权利自侵占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要求权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失效)

第九条【不动产权利登记规定生效和权属不得登记】不动产权利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法登记后生效;除非另有规定。

第十条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不得登记。

第245条【占有的保护】不动产或者占有的动产被占有的,占有人有权要求返还原物;妨碍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要求解除妨碍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阻碍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要求赔偿。

占有人要求返还原财产的权利自侵占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要求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