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点】

行政赔偿是指国家对行政机关实施法定行政行为给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的制度。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违法行政行为,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国家依法给予赔偿的制度。行政赔偿与行政赔偿的目的和内容不同,但为了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违法成本土地面积过低,不能纵容更多非法占地。地方行政行为的行政补偿标准不得低于依法征收的行政补偿标准。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征收土地的未经同意占用他人土地赔偿,损失补偿包括依法征收的补偿费和相关的直接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赔偿判决书(2020)最高人民法院赔偿第10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陈尚才,男,197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家住泰安市台山区邱家店镇侯酒县,山东省。

聘任律师郭昌满,山东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律师宋云亭,山东华林律师事务所见习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住所:山东省泰安市市政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涛,市长。

再审申请人陈尚才以诉泰安市人民政府为由,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鲁行嘴终170号)的行政赔偿判决。山东省(以下简称泰安市政府)行政赔偿。我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现已结束审理。

陈尚才不服原判,向本院申请再审未经同意占用他人土地赔偿,称(一)泰安市政府征地违法,本案应该是赔偿问题,不是赔偿问题, (二)原审适用法律错误),未对连续损失作出认定或判决,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修改判决依法办案或发回重审。

未经股东同意转让股权_未经同意占用他人土地赔偿_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侵犯公民的财产权利,损坏应当返还的财产的,可以恢复到原来的状态;将相应支付赔偿金。造成其他财产权利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赔偿。根据上述规定,结合原审法院的判决和陈尚才申请再审的理由和主张,本案争议焦点涉及以下两个问题:(一)关于恢复原状经初审认定,本案涉案土地未经批准先占,经生效判决确认违法,保留法律效力,原审不支持再审申请人的申请。 (二)关于赔偿还是赔偿的问题。行政赔偿是指国家对行政机关的合法行政行为对合法权利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的制度)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利益。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在违反行政相对人。国家依法对人民合法权益进行补偿的制度。行政赔偿与行政赔偿的目的和内容不同,但为了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违法成本土地利用过低。纵容违法占用土地较多发生,违法占用土地行政行为的行政补偿标准不得低于依法征收的行政补偿标准。本案土地被非法占用,未经批准就被征收,损失的补偿应包括合法征收的补偿费用和相关的直接损失。

根据本案有效证据,本案的赔偿范围与依法征收的赔偿金基本相同,不存在其他直接损失。第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由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人所有。征地安置补助费必须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农村集体经经被拆迁人同意的人身保险费。市、县人民政府乡(镇)要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根据上述规定,依法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费用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一审法院对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进行了评估,最终裁定赔偿这部分损失。没有不当之处;由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已支付给村集体,原审认为部分再审申请人可以依法向村集体索取补偿,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规定的直接损失,原审不支持请求,不存在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陈尚才申请再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陈尚才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李志明

熊俊勇法官

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_未经股东同意转让股权_未经同意占用他人土地赔偿

杨克雄法官

2020 年 3 月 23 日

法官助理牛燕佳

文员沉泽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