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合法继承公证所需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如户口本、身份证、护照、护照等。代理人还应提交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委托人在境外或在港澳台地区的,委托书应经当地公证机构或我国司法部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公证认证。

2、已故和已故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死亡证明一般应由公安部门或死者死亡的医院出具。

3、继承人遗产的所有权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银行存款单、记名股票等。

4、死者亲属关系证明。一般由继承人或死者所在单位(或人事档案保管单位)根据其档案记录出具。证明范围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5、继承人生前立下的遗嘱。包括公证、亲笔、代理、录音、口头等形式的遗嘱。

6、公证人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如遗嘱见证人的证明材料、遗产清单、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声明或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宣告死者死亡的判决。

当事人在接受公证人询问时房产法定继承公证费,应当如实向公证人陈述以下事项:

1、死亡时间和死者的继承情况。

2、死者的婚姻和家庭状况。比如死者的婚姻状况,即结婚的次数,配偶是否在世;每段婚姻的子女和领养子女;是否有私生子等

3、死者的父母是否在世以及他们对遗产的态度。

4、遗产的来源,是否为共有房产法定继承公证费,是否有典当或抵押,遗产的产权是否有争议等。

5、死者是否有未缴税款和债务。

6、遗嘱继承人以外的法定继承人是否知晓继承人的遗嘱。

7、公证人向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经审查完整,符合《继承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