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广东农垦国有土地权属核证与资本化改革试点工作启动会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国家核准登记印发工作方案》的通知农垦自有土地使用权

国土资源部印发[2017]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局)、农垦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农业局:

现将《加快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给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

2017 年 4 月 28 日

《加快推进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放工作方案》全文下载: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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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推进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

证书的确认、登记和颁发工作计划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5]33号),约需3年基本完成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任务。本方案是根据《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加快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2016〕156号,以下简称《通知》)。

一、一般要求

(一)工作目标。在掌握全国农垦土地利用基本情况的基础上,2018年底前,完成农垦国有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任务。权属明晰、无争议,积极调解处理农垦国有土地。应确认拥有土地并颁发所有证书”。

(二)基本原则。依法合规。严格按照物权法、房地产登记暂行条例、房地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要求,以及相关土地确权政策要求,开展农垦国有土地确权登记,确保权属合法、手续规范。采取因地制宜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和农场自身情况,采用合适的计量方法对农场进行不动产计量。按照房地产和土地一体化的原则,先易后难的原则。一是做好农垦国有土地权属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权属清晰、无争议。对存在争议且暂时难以解决的农垦国有土地,应当划定争议范围,先完成无争议部分的权属登记,争议解决后,确定争议土地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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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任务及岗位要求

(一)全面开展农垦国有土地权属调查工作。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指导下,各地农垦主管部门按照《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产权调查工作》(国土资源发[2015]41号)等有关要求,充分利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结果和现有地籍调查、基础测绘及相关影像资料,组织国有农场开展产权调查。选择合适的计量方法,对农场进行不动产调查,按照规定,对国有农场的土地权属、用途、边界、面积等进行调查。 法律。符合条件的国有农场应当同时开展地上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权属调查和计量,实现国有农场和土地的综合调查。物业调查结果,包括不动产调查报告和产权图,提供给不动产登记机构。

(二)加快办理国有农垦土地登记发证手续,权属登记调查完成后,由当地农垦部门组织国有农场备案尽快向房地产登记机构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符合登记要求的权属登记。 调查结果和权属来源信息。对国有农用地和国有农场使用的未利用土地,按照《土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登记为国有农地使用权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在登记簿、证书附件栏和附图中标明未利用土地的面积和范围。农场依法使用的建设用地,以及地上依法取得并符合登记条件的生产经营用房、办公楼、医院、学校等,应当办理登记手续。按照房地一体化的原则。符合登记条件的,可先行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符合条件后,与依法取得的建筑物(构筑物)一起办理登记手续。地面。信息和登记不规范,需补办房屋登记,或因农场改制而变更农场名称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出具房屋登记证。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不动产证明。

对于国有农场长期使用且与相邻方无权属纠纷但权属来源信息缺失的国有土地,经相邻方查明后,房地产登记机构可以在其门户网站上登记登记事项,并在30日内公布不动产地点等指定地点。公示期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可直接办理登记发证手续。

(三)农垦国有土地权属纠纷,依法处理。各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全面排查全区农垦国有土地权属纠纷,掌握主体、土地类型,按面积、纠纷原因等建立权属纠纷统计台账推动建立以地方政府为主导、土地资源、农垦等多方参与的农垦国有土地权属纠纷解决机制,加大纠纷调解力度,并通过积压、挂牌、监管等方式,尝试化解一批权属纠纷。已经划定或者明确国有农地权属边界的测算结果,经核实权属边界没有变化的,不再进行权属调查。国有农场土地权属纠纷的有效调解或解决,不得因相关人员变动或农场隶属关系变更而改变。对一时难以调解的国有农垦土地,可以划定争议部分,不得扩大争议范围。无争议土地先登记发证,争议解决后再进行争议土地登记发证。

(四)定期管理农垦国有土地确权登记相关成果。各地区农垦主管部门和国有农场要及时梳理完善农垦国有土地权属调查、权属纠纷调解、登记发证等成果。建设农垦国有土地经营信息库,实现信息化管理。各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登记信息共享服务,促进登记成果有效利用。

三、工作时间表

根据2016年完成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调查部署工作,2017-2018年工作安排如下:

(一)完全高级阶段 (2017).

1. 制定工作计划并召开现场会议推进工作。 2017年4月底前,国土资源部会同财政部、农业部制定下发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工作任务、时间安排、职责分工和保障措施,量化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年度任务。召开现场会议,落实推进工作。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垦、财政等部门结合实际,于2017年5月底前明确工作进度、组织实施、资金保障等,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等部门。

2.狠抓任务落实,全面推进办证办证、登记发证。目前,有3.8亿亩农垦国有土地尚未确认、登记和发放。发行1.9亿亩,占未登记发行面积的50%。 2017年全年,各地按照三部委下达的任务和指标(见附件1)),细化工作安排,落实人员和经费预算,抓紧组织实施,落实全面调查农垦国有土地权属纠纷调解工作,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开展调研督促。本地工作。

(二)基本完成阶段(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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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积极推进产权纠纷调解工作。 2018年一季度,国土资源、农垦主管部门联合开展农垦国有土地权属纠纷调查,划定农垦国有土地纠纷范围,全面掌握农垦国有土地权属纠纷。 2018年全年,地方国土资源部门与地方政府合作,加大权属纠纷调解力度,努力化解农垦国有土地权属纠纷。对争议解决的农垦国有土地,应当及时办理登记发证手续。

2.基本完成确权、登记、发证任务。 2018年三季度前,在上年工作基础上,完成农垦国有土地权属调查,未登记农垦国有土地登记发给率发证率达到90%以上。

3.系统整理工作成果,综合总结工作。 2018年第四季度,各地要集中力量,系统总结农垦国有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并于2018年12月底前,报送核定、登记、核发工作总结。 2018年12月底前向国土资源部登记发给国有农垦土地。、财政部、农业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农垦等主管部门,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列明国有农垦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参与政府推进改革工作的重要议程,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确保工作顺利推进.各省国土资源厅、农垦厅委派一名联络员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负责农垦国有土地的日常确认登记工作。工作联系。

(二)分工合作,确保工作任务的落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牵头办理国有农垦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配合财政、农垦等部门工作。登记、发放手续等 财政部门统筹安排,及时拨付农垦国有土地确权登记发放补助,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农垦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国有农场筹集资金,开展产权调查、申请登记发证,指导和协调国有农场调解权属纠纷,组织建设农垦国有土地经营信息库。各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确保按时完成中央交办的各项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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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立报告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进度季度报告制度。国土主管部门各地资源、农垦、财政等按职责分工填写农垦国有土地报告。附件2),每季度末由省国土资源厅汇总,上报国土资源部。对于进展缓慢、工作执行不力的地区)国土资源部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联合开展督查督促地方抓好落实作品的介绍。各地根据需要,定期不定期组织研究督促农垦国有土地确权登记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

(四)加大宣传力度,开展业务培训。各地根据工作需要,充分利用媒体、报刊等方式,对国有农用地确权登记工作进行宣传。及时组织农垦国有土地确权登记,进行国籍调查、权属纠纷调解等业务培训,使相关人员掌握确权的法律政策和技术规范农垦国有土地登记。

联系人:邱烈飞010—66558200,苗静010—66557839

传真:010—66558201

电子邮件:

附件:1.2017年全国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事项

任务分解表

2.省(自治区、直辖市)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度